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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江西电厂坍塌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如何介入调查?

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
2016-11-26 12:0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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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6日,上午11时,“11·24”江西丰城电厂三期事故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举行。 东方IC 图

1月24日7时40分许,江西宜春市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截至24日22时,据新华社电记者从现场救援指挥部获悉,确认事故现场74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确认身份的遇难者年龄最小的23岁,最大的53岁。

事发当日,最高检已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江西省三级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那么,重大事故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一般如何介入调查,涉案人员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待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什么样的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其中,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即构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显然超出了死亡人数30人以上这一认定标准,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事故的调查组会有哪些部门参与?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多会成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所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一般也会出现在调查组的有关通报中。

当然,在受邀参加之前,检察机关也可以第一时间独立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如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发生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最高检相关工作人员当天便赶赴青岛,与当地检察机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比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早3天。

小编独家获悉,“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当日,最高检已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江西省三级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责任事故调查中,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分工?

不同级别的责任事故,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分工。对于一般事故,由市级检察院挂牌督办、县级检察院介入组织调查。较大责任事故发生后,由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市级检察院反渎局介入组织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则由最高检挂牌督办,省级反渎局介入组织调查;一旦遇到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直接由最高检反渎部门组织调查或会同各级检察机关参与调查。比如此次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最高检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江西省三级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流程是什么样?

最高检派遣的事故调查检察官,多是担任督办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案情的查办主要依靠事发地的检察机关,甚至是多地的检察机关协同调查。对于责任事故的调查,检察机关应邀介入,依法开展调查,以事立案侦查。不过,检察调查并不等同于行政调查。两者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同步开展。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检察机关首先发现和受理有关职务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并依法立案侦查。在查明犯罪事实后,开始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接着,批捕、公诉犯罪嫌疑人,并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一定会有职务犯罪吗?

“几乎每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 最高检反渎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检察机关所查案件显示,频繁发生的矿难、路毁、桥断、房塌等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问题。

如2015年“12·20”深圳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进行调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邓志雄、市政服务中心副主任曾科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事故发生后,会重点调查哪些人员?

据查办的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职务犯罪可见,这些人员会受到重点调查: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纠正违法违规活动,导致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发生;有些贪赃枉法,与违法生产经营者互相勾结,甚至包庇纵容;有些不及时查处已发生的事故,甚至瞒报、不报、谎报、迟报,造成损失后果扩大,严重危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安全。

如果江西电厂坍塌事故经调查发现有关公司或者公职人员存在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各司其职,查处其中的相关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原标题为:《江西电厂坍塌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如何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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