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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虚就实︱周健、高波、冯志阳:明清传统的再认识

周健 高波 冯志阳
2016-12-02 11:21
来源:澎湃新闻
私家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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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华东师大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中国近代社会变迁研究中心教授杨国强先生的召集下,11月26、27日,“多样的变局——中国近三百年之转型”学术研讨会在沪举行。同去年的会议一样,报告人均为青年学者,地域上则不限于上海,而是扩展到北京、武汉、成都、台中。这次讨论会分作四场,主题分别为“明清传统的再认识”、“清末民初之变与不变”、“20世纪中国史研究的贯通”、“文史互通与近代中国研究的新境”。王家范、程念祺、周武、张剑、杨国强等先生担任点评人。虽然会议不用提交论文,但报告人主旨明确,阐述明晰,讨论踊跃而热烈,与会者表示很受启发。应编辑之约,报告人整理了自己的发言稿,由澎湃新闻·私家历史栏目发布。

周健:近代面对的明清“传统”是什么

从后往前看与从前往后看

这一场的主题是“明清传统的再认识”,但我自己是学习近代史出身,所以这里说的主要是学习前辈学者研究的感想,也包括一点点个人的思考。我们的近代史研究,总体上比较强调变革,习惯于选取某些重要的时间点来做截断(如鸦片战争、咸同之际、甲午战争、辛亥革命),以讨论其前后的变与不变。这当然是出于叙述的方便,也没有大的问题。但仔细反思,这么做通常会把变革前的历史当作模糊的背景来处理,很容易将其视为同质的、缺乏变化的时代。

比如说清末新政时期政府责任、职能的扩张,由小政府向大政府转型,此种叙述已成为我们的常识。该时期政府变“大”自无疑问,然称此前的政府为“小政府”,虽有其合理性,或暗示此前历朝至19世纪末的政府并无实质性区别,恐怕明清史、宋史研究者未必会认同。我认为,这是一种从后往前看的“近代”的观感,它可能源自20世纪初士人们的观察。在观念与制度的嬗递之下,他们的眼光变了,此前的人未必这么看。因此,我认为,近代史研究除了我们习惯的从后往前看,还有必要从前往后看,以避免各自之视差。尽管两种不同视角下的观察,未必能够整合在一起。

我个人目前的研究兴趣是清代以来的赋税、财政与社会,这一研究始终会涉及到两个相关的大问题:一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二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接下来我会简单地交代,当我们讨论这些问题的“近代”变革时,其所对应的“传统”结构是何时形成的,这大体是一个明清史的问题。

国家与社会

关于国家与社会,赋役财政是一个好的切入点,因为财政的本质是政府获取资源、维持自身运转的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关于明清的赋役财政问题,我引用的是梁方仲先生、刘志伟老师关于一条鞭法与明代国家社会转型的经典研究。20世纪30年代,梁方仲先生从田赋制度入手,关注当日的农村问题。他认为,现代田赋制度的主要结构,是从16世纪嘉靖、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改革开始形成的,此后四百余年大体继承着一条鞭法的系统,鲜有大的变革。从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来看,梁先生所谓的“现代”,是指明初人身控制基础上的亲身应役,至赋役折银之后,转变为主要“通过货币方式来联系”。

我们知道,明初朱元璋建立的里甲赋役制度,将人户按籍编入里甲,通过十年大造一次的黄册登记各户下的人口、财产,确定户等,作为编派赋役的依据。在这一制度下,政府的运作建立在严格的人身控制基础上,大量依靠劳役与实物征发,其收支显然无法定额、预算。至明代中期,里甲制度的运行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从明中后期“一条鞭法”到清前期“摊丁入地”的总体趋势,是赋役的合并、税制的简单化,以及用银缴纳。其中的重要契机,是16世纪美洲、日本白银的大量流入中国,进入王朝的财政运作。这使得政府的收支可以用白银作为统一的价值标准来定额、预算,并据此征税。编户的负担就变成缴纳条鞭银、地丁银,“完纳钱粮”取代了“纳粮当差”。由此,政府征收赋税,只需核定每户下的财产与税额,通过各种中介机制来征收,而不再着力于控制每一户下的人口。这样,国家和编户就主要通过货币方式来联系,类似于现代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

相应地,政府册籍中的“户”逐渐演变为纳税账户,每一个“户”可由不同的人群来支配。这就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各种中介——宗族、士绅乃至胥吏、乡役——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在此背景下,政府对于基层的治理是“放任”的,乡村是“自治”的。比如清代的州县官通常缺乏可靠的地籍、户籍信息,不得不依靠各种包揽群体来征收赋税。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国家的“失控”,另一些学者则视之为国家的“转型”,即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进行控制。无论如何,这样的转变发生在明末清初,与赋役制度的变革密切相关。

中央与地方

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宋代以来,就不乏批评过度中央集权之言论。明清之际顾炎武的“寓封建于郡县”,也为我们所熟悉。但我印象最深的,则是《日知录》“馆舍”一条:“予见天下之州为唐旧治者,其城郭必皆宽广,街道必皆正直;廨舍之为唐旧创者,其基址必皆弘敞。宋以下所置,时弥近者制弥陋。”亭林从馆舍之由弘敞至鄙陋,观察到宋代以降财权集中导致的地方之窘迫,这也是他对明亡的反思。鼎革之后,地方百事皆废,“正缘国家取州县之财,纤毫尽归之于上,而吏与民交困,遂无以为修举之资”。

亭林的观察,与明末清初财政管理的集权化有关,这也是清代中央集权政治构架的基础。关于明代前期的财政的分散性,黄仁宇曾有一形象的比喻:明代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好像一条注入沼泽的河流,有着无数的分叉与会合。又称:全国布满了短距离的补给线,此来彼往,侧面收受。户部不过是一会计部门,难以管理全国的经费收支。明中后期至清前期赋役的银纳化、定额化与税制简单化,使得财务行政方面高度集权于户部的管理体制成为可能。《赋役全书》等册籍的编造、奏销制度的建立,将地方各级政府的赋税收支基本纳入中央的直接管控之下。我们看到清代方志中的赋役部分,细致到州县衙门额设吏役几人、每岁工食银几两的程度。可见,在此制度下,州县在正项内几乎没有可以自由动支的收入。

同样是在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中,越来越倾向于前者。当日赋税之支项大致分为起运、存留。两者虽不等同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但其比例仍可反映中央、地方之间的分配格局。万历六年(1578),起运、存留比为57%比43%,经明末尤其是清初顺治、康熙年间一再大幅削减存留、充作军费,至康熙七年(1668),存留之比例低至6.4%。这是由于,中央政府顾忌公开加赋,只能抽走地方经费,以解决兵事之急需。由此造成的弊端,便是康熙年间各地亏空正项、私征火耗之泛滥。及至雍正年间推行“耗羡归公”,为地方各级政府提供了相对充足的行政经费,以调整中央、地方间的收入分配。然至乾嘉之际,由于户部一再加强管理,耗羡已失去其机动性,等同于正项。

在既有的近代史叙述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我们最熟悉的便是“督抚专权”说。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史家多认为咸同年间的内战中,中央的控制能力日渐式微,地方督抚逐渐专揽军权、财权,形成督抚专权的局面。这一过于简单化的叙述已为刘广京、何汉威等学者所批驳,似仍是研究中的主流叙述。就晚清中央与省级财政的关系来看,督抚财权的扩张确是当日之趋势,但督抚能否有效控制省以下州县、局所之经费收支,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否解体,均大有疑问。再者,除既有研究多所强调的地方之分权、脱序,中央政府集权、整合之努力也从未停止,仍有相当之效果,两者之关系并非零和游戏。

事实上,直至清季,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压迫机制也一直存在。我曾经注意到,光宣之际,中央政府一方面严格限制各省提高田赋征价(以制钱计,而当日银价飞涨,故其州县之田赋收入大幅缩减);另一方面又不断提解州县政府的必要经费,以充赔款、新政之需。财政重压之下,中央政府过度集中财权导致清末州县财政面临崩溃的境地(负担最终转嫁于民众),故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成为光宣之交清理财政的重要议题。

综上所述,一方面是中央对于地方的高度集权(集权是原则上、形式上的,集权之下始终存在分散性),另一方面,州县以下基层社会则相对放任,依靠各种中介组织来治理,这样的结构可能是在晚近的明清之际形成的,当然前代或也有类似现象。此种结构在“近代”经历了怎样的变革与延续,是我们仍需重新思考的问题,其答案或许会丰富我们对于“近代”内涵之理解。

高波:传统的生成、重现与创造

很荣幸能参加杨国强老师组织的这个“神仙会”。我个人的研究目前集中于清末民初,对整体的明清时期虽有关注,不过并没有专门的研究,所以会更侧重谈自己阅读中的一些感受性思考,仅供大家交流。

刚才周健兄讲到明清时期研究中“顺向”和“逆向”的关系问题,我个人也有同感。整个中国近代史立足于“富强”与“民族国家”话语,是目的论式的,从未来反溯过去,只注意能在“富强”与“民族国家”的探照灯下显现的。这种逆向研究的问题是不符合历史演变的脉络,强古人就我,需要顺向研究加以纠正,在历史从前到后的自然展开过程中把握它的各种可能性与意义。

我们这组的主题词是传统,就我理解,传统有三重意义,一是传统的自然生成,二是传统的重现,三是传统的创造。后两者在近代史中尤其关键,且相互之间关系密切。比如说要理解晚清,就必须注意这一时期晚明记忆的复活,以及晚明思想传统的大规模重现。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明末三先生,他们获得今天这样的思想定位,就是晚明记忆复活的产物。特别是王夫之,基本是在道咸以降被重新发现的。王汎森一直关注这一主题,在《权力的毛细管作用》中,有不少部分就是谈嘉道之后伴随着禁书复出而来的晚明记忆的复活,以及晚明思想传统的重现。复旦大学的段志强新出了一本《顾祠》,探讨的也是嘉道以来顾炎武的形象以及围绕他的仪式性实践活动的变化,它们都代表着某种对明清易代的追忆与重现。

传统的重现与传统的创造是紧密联系的。例如霍布斯鲍姆他们探讨“传统的发明”(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强调很多我们熟悉的传统,比如英国围绕君主的礼仪,形成得都非常晚,且有很大的“发明”成分。晚清对晚明记忆的重现,同时也是对其的创造发明过程。而且晚清那一代,特别是革命者,创造性地重述了中国的整个政治世界观与历史,我们现在对中国“传统”的理解,基本上是被康有为、章太炎等人的思考深刻限定的。要理解明清传统,就要能跳出晚清人逆向设定的那些框架,顺向进入明清时期的历史脉络。

我个人的研究兴趣是思想史,仅就感兴趣的问题举一例来谈。明清时期君主权力加强,甚至有所谓君主专制问题产生。但这既是个政治事实,也是个被发明的思想传统。中国古代君主制是“专制”的,这是晚清梁启超他们提出的,后来变成对秦汉以后中国整个政治制度的基本判断,取代了封建与郡县这样的划分。这可谓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新“传统”。几年前清华大学的侯旭东老师曾写过一篇长文(《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探讨“专制”话语嵌入中国近代思想的过程,引起了激烈争论。我想即使我们先不谈明清时期是否是专制的,至少有一个问题仍然存在,在近世中国,基于怎样的思想过程,通过怎样的思想构型,作为基本思想概念的“专制”得以成立,而其他的理解则被压制或忽视。我想,呈现这样思想的顺向演变过程,是我们探讨任何关于近代中国的判定性命题是否合宜的前提。

在这方面,我个人现在很关注乾嘉时期。这是从清初到晚清的中间阶段,讨论明清思想(或清时期思想)的连续与断裂问题,都离不开对乾嘉的探讨。从梁启超以来的传统见解认为,乾嘉有学术而无思想,这一判断得到了目前学术分科的加强,对乾嘉时期的研究集中于古典文献方向,属于版本学、目录学或更统合的经学的范围,而忽视谈思想性问题。结果使得这一段的学术史与思想史研究出现了某种分离。当然也有研究挑战这一格局,发掘乾嘉时期义理的一面,强调学术史与思想史研究的结合。我个人觉得很有价值的是沟口雄三对明清时期理观演变的研究(见其《中国前近代思想的屈折与展开》),强调戴震等人的理观的中介作用,另外则是张寿安对凌廷堪以及十八世纪礼学的研究(见其《十八世纪礼学考证的思想活力》)。他们关注的不是乾嘉学术史所重点谈的家派等问题,不是汉宋之分,或吴皖之别,而是其中的一系列思想概念与思想问题的演变历程。如沟口雄三对“克己”、“不容已”等概念的梳理,以及张寿安对统嗣、嫂叔服等问题的探讨,都是从经学文本与解释中自然生长出来的,通过一系列这样思想性的“中层问题”,把学术史与思想史结合起来,并进一步勾连到政治史以及社会史。

另外,考察乾嘉时期,要特别注意表述问题。该时期的思想表述相对比较迂曲,是藏在字缝中的,不像之前之后那样明晰。比如说钱大昕或段玉裁等人,外形似乎是纯然的学问家,但其实对整体的经史之学以及中国传统思想都有关心,作为士大夫精英,也不可能不对当时的政治与社会有某种看法。只是在所谓盛世,无法获得直接的表达机会,故其观点往往是片段而分散的,散见于其各种文体的著述中,需要更细致、更多层次的文本分析,以及能够打破各种学科壁垒的综合能力。

做这种索隐钩沉的工作,需要慢慢沉入那个时代,很费功夫。我个人目前也只有些探索性的想法。陆胤曾经谈到一个对我很有启发的观点,他认为现代史学将一切都视为史料,往往忽视了不同史料属于不同的文体,有各自的目的与功能。而研究历史,与其说需要史料的史料学,不如说倒更需要一种史料的文献学。我认为这谈的是在尊重传统中国自身思想与文化形态的基础上,来寻求历史理解的可能性。比如我们谈的经史传统(或文史传统),对那一时代的士人来说,是会落实到思考与写作中的。试举一例。陈寅恪曾说“有清一代经学号称极盛,而史学则远不逮宋人”,不过清人留下的史注、史评(包括咏史诗)的数量,也堪为惊人。这一文体有它特定的要求与写作目标,如果能放在当时经史互通的背景中把握,或可以发现新的思想线索。我个人以为,中国近代史不缺少宏大叙述,缺少的是在对文本的贴近阅读中,发现从其中自然生长、顺向展开的诸个“中层问题”,进而将其联系为一个有着内在生命的整体。这样才有可能改变近代史相对于古代史的“粗糙”与“不成熟”,从粗放走向精密。

一点初步的看法,供各位交流讨论,谢谢。

冯志阳:近代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变与不变

最近一直在看《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该书对明清时期到民国时期的医事诉讼,有一个纵向观察和比较,大致情况就是明清时期极少,而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量出现。这种变化涉及医疗模式、医病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但更重要的是司法环境的各种变化。一个特别明显的感觉就是,国家权力从清末到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这让我想到罗志田在《国进民退:清季兴起的一个持续倾向》一文中所言:“现在不少人研究中国史,喜欢说国家如何向基层渗透,甚至研究古代史的也这样说。其实在治理层面,国家不在基层,且也无意进抵基层(即缺乏向基层扩张的意愿和动力),是很长时间里的常态。国家真正涉入基层的治理,应是20世纪北伐之后的事了。”可以说,《发现医病纠纷》一书所呈现的历史状态是很符合这样一个判断的。

一般而言,学界都比较认可明清时期的国家权力对于基层社会不太干涉,传统时代的政府是很精简的小政府。吕思勉说“中国官治,至县而止”。费孝通提出“双轨政治”,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族权平行运作,而皇权也是到县为止,基层是靠绅士自治的;黄宗智提出“集权的简约治理”,“考虑到官僚机构仅仅能延伸到在19世纪人均负责管理25万人的县令一级,它的基层渗透权力的程度很低”。但现在一些学者的研究又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些疑问。王家范曾对乾隆《吴江县志》的编外“准公务人员”有一个统计,因为该县志对自明到清的徭役叙述比较详细。据此统计,明代吴江县的编外“准公务人员”名目有29种,共13716人,还有“其他”给县以外派出的,总计不少于17000人。王家范因此认为,“现在媒体上常说中国古代县政府机构非常精简,这说明它不明历史底细”。(《复杂的历史,需要复杂的头脑——从“黄宗羲定律”说开去》,《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1期)

不仅是县级政府的办事人员数量并非如官方宣称的那样精简,而且在管理的层级上也突破了县级的限制。胡恒关于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显示“雍正中期以后清代基层管理策略发生了较显著的变化”,即大量的县辖政区通过佐杂官(县丞、主簿、典史等虽不入流,但也都是正式官僚人员)的分防实际上得以设立,虽然功能不一,大多以警政为主,不少兼具司法功能,还有一些能经征钱粮,但显然强化了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力度。同时,胡恒又特别强调,由于受到国家财政经费的定额制约,佐杂官数量有限,无法大规模渗透到基层社会,因而清代仍是一个传统社会,一个未对基层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社会,直到清末新政,清政府在各县广设“区官”,国家权力才“第一次以无可置疑的、普遍的、成规模的方式”进入基层社会。(《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巴县档案》、《南部档案》等县级衙门的档案了解到,一些地区宗族尊长的选任需得到地方官员的认可,颁发谕戳,委以事权(“立族正”);家族法规也要得到官府的批准;族长各种权力(立嗣、查察举报、族内教化等)也是通过立法授予。这表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人,跟那些编外“准公务人员”一样,也都具有“官方授权”的色彩。(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中华书局2013年)综上所述,明清时代的国家权力是否涉入基层社会,应该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

在有更多的史料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呈现和解释之前,或许我们可以反思一下明清时期的国家为什么会给人一种精简小政府、国家权力不涉入基层的印象?原因有很多,首先恐怕就是民国前后的对比太过强烈。也就是说民国以后,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权力全面进入基层的迹象太明显,也让人印象太深刻,以至于让人觉得民国以前基层社会就好像从来没有国家权力渗透过一样。其次是税收的反差。黄宗智在《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一文中表示,税收是衡量政府基层渗透权力机构和影响力的一个很好的标志,而根据王业键对18、19世纪的研究,土地税仅仅占到产出的2—4%。相比较而言,明治时代的日本和欧洲封建国家(更不用说现代国家)的税入则占到产出的10%,甚至更多。罗志田在《革命的形成——清季十年的转折》一文中指出,清朝的岁入鸦片战争时是4000万两,甲午战争后是8000万两,而辛亥年则已经是3亿两。税收增长最为迅猛的时期,正是清政府从小政府向大政府转变的新政时期。无论是国内外的对比,还是新政前后的对比,都让人很明显地感觉到新政之前的清政府是一个精简小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渗透相当有限。不过,王家范在评述“黄宗羲定律”的那篇文章中也曾说过,明清时期为完成田赋征收添加出来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费用,有些环节严重的,“费”竟然是“税”的12倍。这又让人觉得,仅以正额税收来衡量国家权力从基层社会获取资源的能力显然是不够的。

再则是国家理念与社会现实的落差。明清时代的国家理念,直至清末新政前,恐怕都还是不要积极作为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然而现实层面,完全是另外一种景象。就像前面讲的县辖政区的设立,据《皇权不下县?》一书所言,很多都是当地绅民一再向政府呼吁请求,才得以设立。清代前期人口的爆炸式增长,使得很多县级衙门压力倍增,从而延伸管理层级势在必行。《发现医病纠纷》一书也有类似例子,即明清时期从医几乎没有门槛,许多人会背个汤头歌诀,就能悬壶济世,庸医太多,造成医家形象在明清时期非常之差,所以也一直以来有人呼吁政府能对此加以规范和管理。这在司法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长期以来学术界都认为传统中国是个“无讼”社会、“反诉讼社会”,而近年来则越来越多的研究倾向认为明清社会是个“健讼社会”。差别主要在于,“反诉讼社会”论者主要是运用官箴书、典籍一类的文献,这些文献主要体现了国家和官员对于无讼社会的理想追求,而持“健讼社会”论的,则都利用各种县级档案、地方志等反映生活实际的资料,得出的结论自然与理想状态相差较远。(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

最后是对模糊区域的不同理解。这个模糊区域就是王家范所说的编外“准公务人员”,在黄宗智那里则称之为“准官员”,大概就是官员与平民之间非官非民的一群人。黄宗智认为,这些人由基层社会自行产生,并得到官府的认可,但没有薪水,其收入主要来自正式税收之外的各种“费”。如果把这个群体的各种活动视为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深入控制,那么国家显然在明清时代便已经深入基层社会;如果认为这群人的活动更偏向于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则意味着国家权力在传统时代没有进入基层;或者认为这是一个可大可小的伸缩性政府,视不同情况而对基层社会采取不同的控制力度。

就此而言,从明清时期到民国时期,变化更多的恐怕是理念,是政府对于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的态度,从“不要管”变成“要管”,当然这个改变的开端是清末新政;而不变的是,现实层面国家权力对于基层社会一直以来若有若无的控制状态,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种态势,一旦政府转变治国理念,决心将权力的触角深入最基层,很快便可以将其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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