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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防性骚扰,单位要承担雇主责任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承认确有此事,但民生银行的处置却是轻举轻放,进一步放大了公众的愤怒:关某得到的惩罚仅仅是暂时停职、停发季度奖金。民生银行认为,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
从微信聊天记录看,关某对王女士的骚扰持续不断且十分露骨。面对关某的要挟,王女士选择了离职。在已经查实存在性骚扰的情况下,难道民生银行不该向王女士做出赔偿吗?
说一千,道一万,处理性骚扰事件,到头来最倒霉的绝不应该是受害女性,否则就是用人单位在默许乃至纵容这种恶。
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性骚扰,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民生银行必须尽到自己反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
现实却是,对于关某对王女士的性骚扰,民生银行在很长时间内都未回应并制止,事后的回应还“大事化小”。民生银行这是要向公众和自家员工传递怎样的信号?
这问题带有普遍性,很多公司并不把反职场性骚扰当一回事,要知道,法治国家里职场性骚扰可是一条红线,公司动辄面临上亿美元的索赔的,所以不敢马虎的。反观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单位因为防范性骚扰不力而做出赔偿的案例,这也导致像民生银行这样的大企业往往对防范性骚扰不怎么上心。
所以,应该在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禁止性骚扰”的原则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企事业单位内部反性骚扰平台,包括,将性骚扰明确为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者将受到调岗、开除等处罚,明确用人单位对防范性骚扰不力,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职场的一个痼疾,许多女性长期深受其害却敢怒不敢言。而对于防范性骚扰,大公司比一般公司负有更高的责任。如果一名女性鼓起勇气让黑幕见光,都不能让“色狼上司”付出应有的代价,不能让一家公司做出改变,那显然是令人失望的,也可能对职场性骚扰产生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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