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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谈银行女职员被骚扰:员工为此离职,银行有责任

李曙明/检察日报
2016-12-09 14: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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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利用职位逼迫女职员开房”,是这两天最受关注的新闻之一。12月8日《法制晚报》报道,某银行被证实为民生银行,当事人王女士接受采访称,在职期间,她受到关某对其实体骚扰,几次转正机会都被关某影响。这种骚扰长达两年,她为此惧怕上班。

这一事件备受关注,不排除少数人有猎奇心理,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让人看到职场险恶的一面。这样的险恶,对如今身在职场和将来进入职场的女性,都是有价值的警醒;而女性在职场的生存处境,不能不让她们的家人和社会为之牵肠挂肚。可以说,从王女士将这一事件通过自媒体曝光的那一刻起,它已经超出她和关某的个人恩怨,而成为公共事件范畴。

在《法制晚报》的报道中,当事人用了一个词:“实体骚扰”。王女士说,关某对她的骚扰持续时间很长,并有过强迫性的搂腰和摸手。“实体骚扰”的说法,和民生银行12月7日声明有出入。声明称,“网上流传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关某对王女士确实存在一段时间微信上的骚扰,初步确认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

对于何为性骚扰,目前立法尚无全国层面上统一的界定,而是散见于地方立法中。200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文字”是法规明确的骚扰形式之一,只要微信骚扰的事实存在,“实体骚扰”的有无,并不影响关某性骚扰的成立。

但探究王女士说法和民生银行声明之间的出入,仍是有意义的。虽然声明用了“初步确认”,为将来事实发生变化“留有余地”,但按照王女士的说法,离职前,她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过情况,但领导和部门都以打压的态度回应。笔者不敢确认哪一方的说法和事实相符,但查清它无疑是有意义的。

意义在于,它影响甚至决定银行在这一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如果银行对此完全不知情,关某的骚扰,就是纯粹的个人行为,他是为此买单的唯一主体;如果事实是王女士向银行反映过,骚扰的责任自应仍由关某承担,但员工为此离职,银行是有责任的。如果事实是后一种情况,公众更大的担心则是,关某的“色胆包天”是否和单位不作为甚至纵容有关?王女士是否是唯一的受害者?

经受住利益诱惑,保持人格尊严,王女士令人尊敬;愿意将这种事拿到台面上说,其勇气可嘉。毫无过错的她,因为不接受“潜规则”而被迫离开,令人叹息和愤怒。银行和社会必须给她一个公正,而实现公正的首要前提是查清事实。

(原题为《女职员被骚扰事件中的单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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