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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一城中村改造断水断电被疑逼迁,街道办:为消除安全隐患

澎湃新闻记者 李闻莺
2016-12-09 16:1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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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又见断水断电。

太原市民何伟(化名)向澎湃新闻(www.thepaer.cn)反映称,他所在的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殷家堡社区的部分居民近日陷入停水、停电以及没有供暖的窘境。他们都是这个城中村还未签下拆迁协议、仍未搬迁的居民。

一份社区贴出的通知显示,11月27日,社区两委召开会议,决定从12月5日起,停止对原殷家堡旧村所有宅基地未搬迁住户的一切公共服务。

殷家堡社区居民提供的社区通知。 

12月8日,殷家堡社区以及社区所属的平阳路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证实了上述通知的真实性并对此回应,殷家堡社区拆迁已进行至尾声,这么做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指出,从目前来看,上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涉嫌利用停水停电进行逼迁,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多个法律法规以及文件对征地拆迁予以规范,其中均提到禁止用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

停止一切公共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殷家堡社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南部,隶属小店区。社区总人口2598人,总户数960户。作为当地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中村”之一,社区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为房屋出租。

2015年起,太原市启动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170个城中村改造任务。2016年,殷家堡社区被列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名单。

据社区居民何伟(化名)反映,拆迁工作于今年9月1日正式启动。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方案为:以核定的拆迁居民宅基地的证载面积为准,每分(0.1亩)拆迁补偿标准130万元。

为鼓励居民积极响应整村拆迁,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合法宅基地证奖励,9月1日-10月31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每证奖励20万元;在11月1日-11月15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每证奖励10万元。

不过,直到现在,仍有部分居民不同意拆迁。

据何伟透露,因不满征地拆迁,此前已有250位居民将殷家堡社区所属的小店区政府告上法庭,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30日受理此案,至今尚未开庭。

何伟还称,据他掌握的情况,目前社区还有大约70户居民未签拆迁协议,每户基本都有人在家。入冬以来,大家的这份“坚持”显得异常难熬。

“没有暖气、这两天还断水断电,有的人家是全天停,有的人家就晚上停。”他告诉澎湃新闻,因为没有纳入全市集中供热管网,殷家堡社区主要靠集中烧锅炉采暖。今年冬天,社区停止烧锅炉,留下来的居民只好靠电暖器过冬。

然而到12月初,居民发现电暖器也不能用了。一份贴在村公告栏的通知显示:由于大多住户已搬迁,多数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已拆除,村内的治安、消防等公共服务无法进行。根据2016年11月25日小店区拆迁指挥部会议精神,经殷家堡社区两委及山西金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及持股人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从2016年12月5日起,停止对原殷家堡旧村所有宅基地未搬迁住户的一切公共服务。

上述通知由殷家堡社区党支部、殷家堡社区居委会以及由村集体经济改制成立的金鹰公司联合发出,落款时间为11月27日。

断水断电已违法

12月8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致电太原市供水集团客服热线和太原市小店供电公司。

太原市供水集团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尚未接到关于殷家堡社区的停水通知。太原市小店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则回应,停止供电主要是为了配合拆迁。

上述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透露,此前曾接到一份由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发出的文件。文件称,为避免发生漏电、火灾等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2016年11月26日,经殷家堡社区两委会和投资公司的决定,于12月5日起对旧宅基地用户停止供水供电一切公共服务。

对此,平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建红和殷家堡社区居委会主任薛志兴向澎湃新闻解释,停止供水供电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目前不具备继续供电的条件。

“村里拆的乱七八糟,断头电线等很危险,冬季还容易发生火灾。” 王建红表示,停止一切公共服务的决定是由社区两委和金鹰公司作出的,社区汇报过,街道办事处也同意了。

另据薛志兴所称,根据上级要求,拆迁工作要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目前未搬迁的居民很少,“应该没有超过10户”,而非居民反映的大约70户。

不过,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看来,“消除安全隐患”这个解释很难说得通,反而更像是利用停水停电的方式变相“逼迁”。

“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停水停电不能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来决定。”王优银告诉澎湃新闻,公民合理用水用电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力量对待拆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我国已有多个法律法规以及文件对征地拆迁予以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显示,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01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也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就包括“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王优银指出,现实中,拆迁户时常迫于停水停电停暖等手段,被迫与政府或开发商签订城下之盟。这种情形下,拆迁户可依法向供电、供水公司申请恢复供电、供水。如供电、供水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可依据相应的供水供电合同直接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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