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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不规定“重大过失需担责”,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12-20 21:3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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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建议删去有重大过失导致受助者损害应承担责任的限制条件,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因此,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此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建议删去“除有重大过失外”这一表达。他认为,应当让老百姓知道见义勇为是可以义无反顾去做的事情,而不是这件事做了还得担心要承担什么责任。

“看到老人摔倒敢不敢去帮忙?帮忙的话,可能导致老人受伤,救助者还得承担民事责任。”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范海涛也认为,不是每一个人都能界定清楚或者把控好什么叫重大过失。他举例说,有的人按照常识救助急性发病的人,就可能会因为不知道病情特殊而导致受助人损害。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表示,关于紧急救助的条文还可继续斟酌。他指出,如果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很多有经验的和没有经验的人都会对需要帮助的人进行救助,但他们并不一定具有专业的救助知识,立法还应进一步考虑怎样将“不会救”和“有过失”这两者的关系理清楚。

“好心人或是不了解太多法律纠纷和细节的市民,应优先得到鼓励和保障,这是现阶段立法部门更应重视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则说,希望“好人法”能够对一般不太熟悉法律的民众多一些保障,尤其是民事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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