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北京三中院:一年24人因讨薪引发命案,近八成获刑超15年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12-22 14:1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字号

12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会上获悉,2016年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受理了18件因讨薪纠纷而引发的一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类命案,其中70%以上发生在12月至次年2月期间。

这18起案件共涉及被告人24人,其中1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刑罚,占总人数的79.2%。

“暴力讨薪导致的命案多是被告人长期讨薪不得而作出的泄愤之举。”北京三中院刑一庭庭长余诤表示,债权人应当以合法方式索要债务,暴力威胁、非法拘禁、诉诸讨债公司等行为,极端情况下会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他还特别提醒,赌债、毒资、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讨薪未果后放火烧车获刑7年

据北京三中院通报,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因劳资问题对被害人李某产生不满并欲进行,遂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唐自口村某院外,郭某将酒精分别倒于停放在此处的数量小型汽车的车前机器盖上,用打火机点燃。

郭某的行为致使周边房屋、空调、停车地附近的电表、附属电力设施等被引燃,经鉴定受损物品总价值共计30余万元。

北京怀柔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郭某后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身为债权人,在现实条件下却要放低姿态对债务人上门催要,这样一种微妙的心理落差会不断发酵。”余诤说,在长期讨要薪水无法实现的情形下,面对生活中其他压力,最终容易刺激当事人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犯罪之举。

余诤介绍,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多为债权人一方,文化程度不高。由于被告人大多无稳定工作与收入来源,涉案的债权往往是其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主要寄托,加之文化程度不高,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不够,在面对债务纠纷时,尤其是讨薪不成时,易诉诸于暴力等途径,多数情况下不仅达不到“要债”的目的,反而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讨薪需理性

“讨薪纠纷中的债务关系种类非常多,以劳资纠纷与私人借贷为主。”余诤总结道,在私人借贷中,借出者借款时往往占据优势地位,享有借与不借的选择权,贷入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但在索要欠款之时,双方地位却发生了反转,欠钱者处于优势地位,有还与不还的选择权,借钱者反倒处于尴尬的弱势地位。

劳资纠纷中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则更加明显。余诤表示,用工方已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获得了利益,报酬给付与否的主动权掌握在用工方手中,弱势的劳动者却无可要挟、束手无策。债务人无赖拖欠债款、用工方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况层出不穷,尤其是在年关将至时双方的此种矛盾更加突出。

为讨要借款或是劳资,有人采取暴力手段。对此,余诤指出,为减少此类纠纷,借贷关系中双方一定要写下书面凭证,避免追索债务时空口白话、毫无凭据,这将会成为日后追讨债务的有力证据。如果条件许可的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比如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有还款能力的保证人等方式。他特别提到,赌债、毒资、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讨薪引发刑案是解决此类纠纷最为昂贵的方式。”余诤说,事实上,诉讼或非诉方式为讨薪提供了多样的行为选择,当事人应当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在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余诤建议,债权人应牢记诉讼时效,如果两年内并未要求对方还款,在两年的诉讼时效过后,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偿还,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还款的诉求。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