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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文后52家花炮厂关停,有企业称遭违法封停告到北京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郭璐璐
2016-12-23 19:4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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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及重庆市安监局先后发出两份的通知,使重庆辖区内52家烟花爆竹企业关停。有企业称,在此过程中,遭到安监部门违法封停。

在重庆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递交起诉材料未果后,2016年6月,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称南洲烟花)等6家企业因不服重庆市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简称19号《通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安监总局)提请行政复议。不过,国家安监总局以上述《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16年7月,南洲烟花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国家安监总局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重新作出决定。

12月22日,北京二中院开始审理此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上获悉,之前参与申请复议的5家企业未加入原告方,原告仅南洲烟花一家企业。作为被告方的国家安监总局派出一名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出庭应诉。

52家花炮企业停产,有企业称遭违法查封

2016年1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规范和转型发展工作的通知》(下称11号《通知》)。该通知称,鼓励企业自愿退出烟花爆竹领域转向其他产业发展,自愿选择退出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资金。

11号通知还要求,2016年1月底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春节后恢复生产的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整顿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和改造提高;2016年3月底前,确定相关规划和奖补标准。

同年5月3日,重庆市安监局在前述19号《通知》中提出三方面具体要求:第一,加强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第二,加快推进烟花爆竹整顿规范工作;第三,切实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确保停产期间安全。

澎湃新闻注意到,19号《通知》不仅要求重庆烟花爆竹企业要进行废弃物管理、设备拆除查封等,还规定,安全许可证到期之前,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将不再办理延期许可。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2016年5月11日,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所有生产设施设备查封并加贴了封条。

“重庆市綦江区安监局的查封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缺乏法律依据,没有遵守任何法定程序,属于明显违法的行政活动。”南洲烟花认为,綦江区安监局侵犯了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于5月16日向綦江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綦江区安监局未出具查封手续,要求确认上述查封行为违法并赔偿,但最终被驳回。

綦江政府认为,綦江区安监局只是执行上级文件,对南洲烟花的设施设备作出封条管理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綦江区安监局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之查封行为。

南洲烟花董事长章经耀在庭审中称,此后,他曾委托律师向重庆市五中院、重庆市高院分别递交起诉材料,要求行政立案,但均未果。

章经耀当庭称,他是重庆市烟花爆竹企业协会会长,19号《通知》印发后,当地5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停产了。

南洲烟花代理人、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四溢在法庭上称,19号《通知》要求拆除和查封设施设备,并要求企业整改,但无整改标准,其实就是要永久关停。

从重庆告到北京

在重庆维权无果,南洲烟花等6家重庆花炮企业告到了北京。

2016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收到了这6家企业不服19号《通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涂四溢称,这是“企业突破地方司法障碍的途径”。

国家安监总局审查后认为,重庆市安监局19号《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原告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

“19号《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的规范性文件,定性错误。”无奈之下,章经耀和南洲烟花决定将国家安监总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12月22日,北京二中院开始审理此案。

法庭上,涂四溢认为,19号《通知》中有明确的行政查封和行政检查的决定,“这是对具体事件、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方案”,而不是重庆市政府发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应该可以反复适用,但19号《通知》中有时间限定,不能反复适用。”涂四溢认为,重庆市有5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重庆市安监局挨家挨户地发放了19号《通知》,其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在内容上也为企业设定了义务,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被告方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19号《通知》是根据重庆市政府11号《通知》履行安监局职责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所有烟花爆竹企业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事项所作的工作部署,没有针对原告和其他特定管理对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9号《通知》只是用来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期间如何保证安全工作,属于告知性内容,并没有创造权利义务。”被告方表示,该《通知》在特定时间内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后至整改合格、依法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原告若有异议,应该针对11号《通知》提出。”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只能附带审查,单独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复议的,不予受理。”被告在庭审重申,原告所提及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章经耀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作为浙商,其于2006年因重庆市政府招商来此做烟炮生意,十年间从未出过一起安全事故,都是合法、规范、安全地生产,在连续亏损六年之后,前年才刚开始盈利,没想到说关就关。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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