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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关键与亮点

赵萍
2021-12-17 19: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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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改善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部分地方政府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经验与成功实践,率先改善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了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2020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5日又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城市开展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与以往的营商环境政策法规相比,创新试点强调两大关键。

第一,核心是制度创新,目的是复制推广。

创新试点的主攻目标,不是鼓励地方政府向中央要新的优惠政策,形成政策洼地;而是要通过主动探索制度创新,释放政策红利,打造制度创新高地。

首批创新试点确定的6个城市,涵盖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也兼顾了东西部地区,各有优势和特点。试点城市不仅要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创新,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树立标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更要为全国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在全国范围进行复制推广,以产生广泛的辐射带动效应,促进全国营商环境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第二,强化法制保障,强调政府守信践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提出的百余项改革举措,着力点在于破除阻碍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为了给创新试点创造更大的腾挪空间,法制保障先行。《意见》提出,3年内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并根据试点经验,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同时,创新试点要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畅通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发现政府有失信行为,可以随时举报投诉;还要瞄准政府失信发生率较高的领域,如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进行政府失信行为的重点治理。对于个别地方出现的 “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要健全治理的长效机制。 

此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还具有三大亮点。

第一,市场准入、投资建设与退出各环节灵活便利。

在市场准入方面,进一步扫清市场准入障碍。以往在营商环境方面的改革主要聚焦减审批、减材料,减环节、压时限,缩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实施“多证合一”“最多跑一次”等政策解决了办证难、办证慢的问题。根据《意见》,创新试点在市场准入方面将会走深走实:一要消除市场进入的资格障碍。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市场准入评估将更加便捷,对于市场准入的相关条件要进行合规审查,并要定期排查和清理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二要消除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后,在多个地址经营的障碍。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为企业在不同地区扩大经营规模提供更多便利。

在投资到位以后,要加快投资与建设联动。针对当前投资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用地、环评、节能、报建等瓶颈问题,将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这些领域的专项改革有效衔接,强化审批数据共享,简化审批,清理不合理的审批,使得投资尽快落地见效。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要解决退出难和信用修复问题。要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于破产企业,要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

第二, 研发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全周期保障支持。

企业创新始于研发。为了增强企业研发动力,创新试点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并明确了三个具体的支持方向:一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开放使用;二是鼓励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物流、会计等领域探索应用;三是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创新试点支持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提升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提升科研人员的创新意愿。科研人员是重要的创新主体,创新试点将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释放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第三,公平、透明、便利服务全方位减轻企业负担。

保证公平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创新试点要从规则公平、执法公平和反垄断等角度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首先,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事前防范,定期公布审查结果,通过审查和动态的监督,保证公平竞争制度的有效性。其次,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清理。着力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还要防止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导致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最后,还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

提高监管透明度,降低合规成本。要从监管规则、监管手段、监管结果的公开透明三个方面入手。通过加强政策解读,给企业和公众普及监管规则和标准,提醒与防范在前。深化“互联网+监管”,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利用数字化赋能,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要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监管的精准度。

提升便利化水平,降低制度成本。除了提高市场准入、投资建设与退出方面的便利水平,营商环境便利化创新将渗透到更多领域。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将会丰富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从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海关合作等方面拓展。企业办税服务实行“多税合一”申报改革,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企业与政府各部门打交道所用的时间成本、人员成本都将显著下降。

(作者赵萍系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吴英燕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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