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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车管所民警收钱为320辆大货车违规上牌,获刑9年

毛占宇/微信公号“深读”
2017-01-17 11:3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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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因经常在重大交通事故中扮演“肇事者”的角色,因此被人们形象的称为“大祸车”。对于这些“大家伙”,如果不在其有合法资格上路之前对它们严格检查,上路后真是会给交通安全留下很大的隐患。

2016年1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公职人员违规为大货车上牌的案件。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祝君,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320辆大货车(其中60辆翻新重型集装箱半挂车,260辆集装箱半挂车)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收受贿赂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祝君的行为会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难以预估的安全隐患,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交警发现一批车辆牌照有假

2015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一批车辆,使用虚假资料,违规办理注册上牌等手续。经过前期调查,经办民警祝君有重大违法违纪嫌疑。

随后,广州市公安局纪委介入调查,祝君向交警支队领导主动交代了问题。随即,祝君被采取“禁闭”措施,并被“双规”,公安机关先后抓捕了4名涉案人员。

至此,一起内外勾结,伪造手续,违规为大货车上牌的腐败案件,浮出水面。

调任车管所“有事儿您说话”

祝君,1978年生人。从2008年8月1日起,祝君先后在车辆牌证业务科(登记审核岗)、车辆技术检验科(查验岗)、档案管理科(档案管理岗)、黄埔分所工作,负责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及相关证明、凭证进行查验、核对、审查等。案发前,祝君任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黄埔分所副主任科员。祝君还有个“帮手”,帮其联系业务,并负责收钱,这个让便是他的表弟邹照祖,

祝君的朋友陈某,自己开办了一家公司,负责车辆上牌等工作。“2012年左右,祝君告诉我,他调到了车管所上班负责验车,有什么需要可以找‘阿祖’(即邹照祖)。”陈某说。

因工作内容便是帮别人为车辆上牌,陈某和祝君立刻便开始了合作。

不验车给60辆大挂车新身份

2013年7月,陈某的一个客户找到他,希望能给一些翻新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上牌。按照祝君之前的安排,陈某便找到了邹照祖。“我吩咐手下小周,和邹照祖谈好每辆车收费4000元。”他说。

价格谈好后,陈某便找人做了车辆合格证、发票,做好照片、车架号拓印纸等资料,找到祝君上牌。

小周回忆,“我把资料交给祝君后,他未检查车辆,就直接在机动车检验表上签注通过检查,还让辅助检查员送到验证窗口,我就顺利的办理了登记并拿到车牌。”他说。

另据小周坦白说,他还找祝君又以相同的价格,办理了近30辆翻新集装箱半挂车的登记上牌业务,“车不用在车管所现场查验,只需将资料交给祝君。”

被抓后,祝君也交代说,按照规定,翻新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不能以新车的形式办理注册登记。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间,他分别为陈某、小周各办理了30辆半挂车的登记上牌手续,共收了两人共24万元,但他并没有分钱给邹照祖。

260辆挂车广州上牌

王某是深圳某货运公司负责人,其有250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因在深圳上不了牌,遂找到了陈某帮忙。对于这单生意,陈某痛快答应,表示“可以在广州上牌”,双方谈好每辆车陈某收费3万元。

陈某深知,对于这批长16.5米的半挂车,需要弄成2010年12月前购买的车才能上牌,并且还得需要找车管所的人帮忙才行,他便想到了祝君。

事先,陈某授意王某在广州注册成立分公司,他再购买车辆合格证、发票、制作车架号、车船税告知书等材料,又找到邹照祖,联系到祝君。

这次,祝君把每辆车收费的价格,提升到了1万元一辆。据陈某回忆,2013年年底至2014年3月,他共办理了260辆重型半挂车的上牌手续,其中250辆车是王某的,10辆挂靠在陈某自己公司名下。

证人杨某是陈某的妻子,并在夫妻二人的公司内任出纳。她回忆,经她手给祝君的好处费为200多万现金,都是由邹照祖接收。

祝君对此供认不讳,他说,对于这260辆半挂车,车辆均没有实际到车管所验车,他就在《机动车查验表》上签注了“合格”。因此,他也获得了陈某给予的好处款260万元,其中给了邹照祖26万元。

后来,因这260辆车的车船税纳税证明被车管所查处都是假的,担心被揭发,祝君便让邹照祖退还给陈某260万元。

除了帮助大货车上牌,祝君还违规给150辆“美规车”办理了上牌手续,受贿45万元。

法院审理多案犯获刑

一审法院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邹照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祝君的行为致使未经实车查验的车辆及部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车辆完成登记上牌,造成难以预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应予以严惩。

2016年6月30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祝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80万元。邹照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万元。追讨违法所得。

一审后,祝君、邹照祖上诉至广州市高院。

祝君认为,其已将260万元受贿款退还,并且260辆集装箱半挂车已经被注销,不能上路,不可能造成道路安全隐患。他认为,一审判刑过重。另外,祝君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一笔69万元受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邹照祖上诉认为,其如实交代伙同祝君受贿构成自首;案发前已经退赃28万元,并且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其量刑过重。一审法院对其受贿69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州市高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祝君伙同邹照祖收受好处费69万元的事情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祝君时候指使邹照祖退还260万元受贿款,不影响祝君受贿罪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责任。邹照祖明知祝君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办理车辆查验登记,仍接受行贿人请托,配合祝君与行贿人沟通、收取财物,并从中分得好处,属受贿罪共犯。

对于两人的量刑问题,广州市高院均认为原判良性合理。

2016年11月7日,广州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祝君、邹照祖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车管所交警收钱为320辆大货车违规上牌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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