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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利用网络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7-01-18 09:4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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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方面,修订意见稿增加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的治安处罚记录应予封存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修订意见稿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还增加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不是减轻处罚的必备条件

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若违反治安管理,有“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修订意见稿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条件,将“情节特别轻微的”修改为“情节轻微的”。

此外,还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修改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这也意味着“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不是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必备条件。

利用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重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修订意见稿增加了两项从重处罚情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此外,还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放宽到“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不予行拘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行政拘留,不过,若是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不到18周岁,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不过修订意见稿将此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执行行拘。这意味着未满16周岁不再是免行拘的条件了。

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老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行拘的,也可以不予执行行拘。而修订意见稿增加规定“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此外,修订意见稿还放宽了哺乳期妇女的不予行拘条件,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修改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2012年10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了一项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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