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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吨垃圾倾倒长江口污染严重,浙江检方批捕25名嫌犯

浙江检察
2017-02-14 19:32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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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22日,新华网、搜狐、腾讯新闻等先后报道了“浙江船”在长江口肆意偷倒垃圾、威胁上海水源地事件。浙江省委省政府、嘉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查处并抓获了三十余名涉案人员,经过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努力协作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截至目前,海宁市检察院、海盐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25名犯罪嫌疑人,有力打击了污染长江水源地的刑事犯罪,形成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力威慑。

【基本案情】

经初步查明,2016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通谋,采用串标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海盐县环卫中心的生活垃圾清运项目,后由桐乡市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期间,公司前后股东及部分工作人员伙同中间商、船主、填埋场地老板等人,多次将海盐县环卫中心收集的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9万余吨装运到浙江湖州、安徽芜湖等地非法填埋,或装运到长江江苏南通段等流域进行非法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沈某成立桐乡市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入股该公司并成为法人代表。9月初,该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海宁市环卫处签订了海宁市生活垃圾分流处置协议,后因故正常处置渠道受阻。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主动联系该公司要求转包有关垃圾处置工作,并以有垃圾处置权的盱眙某公司出面与桐乡市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约定以200元每吨的价格表面上由镜城公司,实际上由朱某某分流处置,在洽谈过程中,朱某某明确透露将会将垃圾交“江海电厂”处置即非法倾倒至江河中。随后,朱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沙某某,由其组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逃)具体联系船只并将上述生活垃圾倾倒至长江。2016年11月份以来,海宁运出生活垃圾16船次,共计10994.4吨,其中14船次共计9747.24吨被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倾倒至长江,造成长江口水域严重污染,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目前,这批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主要做法】

捕前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长江口水域系江苏、上海的水源地,大量生活垃圾的倾倒致使水源被严重污染,社会影响巨大,引发全国高度关注。嘉兴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对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收集证据。

二是要求公安机关对海宁、海盐等地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渗出液是否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采样鉴定。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在案件报捕前收集固定必要的证据,提升案件报捕质量。

捕中抽调侦监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建立案件专人快速办理机制

挑选海宁、海盐、桐乡等院业务骨干专人负责,加快办案进程,嘉兴市院侦监处确定专人全程指导,努力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捕后督促继续侦查,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

对同一案件中批捕的部分嫌疑人,另有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制发捕后补充侦查提纲。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逃漏、需立案侦查或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督促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适时提出立案监督和追捕意见。保证后续侦、捕衔接顺畅,同时加强院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的联系,通报批捕阶段在案证据情况及补侦方向,确保后续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原题为《浙江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长江口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25名犯罪嫌疑人》)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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