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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谨慎放开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人类增强”争议再起

澎湃新闻记者 王盈颖
2017-02-15 22: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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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深思熟虑后,在基因编辑是否可用在人类生殖细胞这一问题上,美国说了一句设置了诸多前提条件的“YES”。

北京时间2月15日,美国国家科学院与美国国家医学院下属的人类基因编辑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表示在严格的监管和风险评估下,基因编辑技术应可用于对人类卵子、精子或胚胎的编辑,但仅限于双方均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父母,想要健康的孩子却别无选择时。

近两三年来,基因编辑几乎“承包”了医学热点,而这一报告被普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节点。能不能将基因编辑用在人类生殖细胞上,这是围绕着基因编辑的伦理争议中最为激烈的一个话题。对胚胎的基因进行敲除、插入、替换,这些改动后的性状将随着胎儿遗传到后代。

编辑胚胎的基因触碰了人类对待医学技术的敏感点——设计婴儿。伦理学家担心,如果放开基因编辑在胚胎上的应用,可以会导致该技术应用于改变人的身高、智力等方面,也就是说用于“人类增强(human enhancement)”。

“人类增强”被伦理学家认为是出于非治疗目的,通过自然或人工的手段,暂时性或永久性地克服人体局限。据2016年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对用于“人类增强”的基因编辑技术,近七成美国人怀有担忧态度。

2015年,中山大学黄军就团队发表了全球首篇关于基因编辑人类胚胎的论文,引起一番对基因编辑伦理问题的议论。

美国的这次“放行”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还是擦亮了阿拉丁神灯?不管是魔盒和神灯,有一点肯定的是,启动它之前需要解除诸多限制。

根据这项报告,在人类生殖细胞应用基因编辑的门槛依然很高,设置的条件使得能符合要求的情形并不太多。

报告中表示,只有当其他合理的替代性治疗无效时,基因编辑才可以被用为“最后的稻草”。比如,通过体外受精能够培育健康的孩子,或者是能通过产前检查排查出并流产的,都不能轻易“搬出”基因编辑这一杀手锏。而如果父亲、母亲都患有例如囊性纤维化的隐性遗传疾病时,他们的孩子必然遗传该病,并无他法时,基因编辑才可以成为救星,改变胚胎中的致病基因,帮助生下健康的孩子。

至于是否会助长基因编辑有悖伦理的应用,在“人类增强”上越走越偏?22位参与报告起草的、来自各个国家的遗传学家、生物伦理学家、医生和法律学者并不希望这个“副作用”产生,并尽量设置规则和标准来规避。

报告特别就可遗传生殖系统基因编辑提出10条规范标准,包括“在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建议下,持续和反复核查其健康与社会效益以及风险”以及“具有全面的、尊重个人自主性的长期多代的随访计划”。

但反对者仍然担心,副作用可能会在私人诊所悄悄蔓延,认为报告对基因编辑用于生殖细胞的支持态度,不可避免地会引向为改变身高、长相甚至智力等特征而编辑胚胎基因。并且,他们担忧,支付得起这项技术的富人与支付不起的穷人之前的鸿沟会进一步拉大。

这种副作用还可能因为客观的原因而无意发生。比如,哈佛大学教授George Church是最先研究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的学者之一,据他向《自然》杂志介绍,GRIN2B基因不仅与自闭症有关,其蛋白水平也和认知能力相关。这意味着,为了预防自闭症而编辑这个基因后,可能会同时提高智力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然禁止将联邦政府的资金用于支持关于胚胎基因编辑的研究。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生物伦理学家Alta Charo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在接受《自然》杂志采访时,Charo表示:“就目前而言,我们一直还只是在讨论假设,大多数人认为我们根本不会这么做。我们不是说你必须或者应该这么做。我们说的是,如果你符合要求,那么你是被允许这么做的。”

附:人类基因编辑研究报告提出的科学、伦理与监管基本原则:

(1)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

可以在现有的管理条例框架下进行:包括在实验室对体细胞、干细胞系、人类胚胎的基因组编辑来进行基础科学研究试验。

(2)体细胞基因编辑

利用现有的监管体系来管理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研究和应用;

限制其临床试验与治疗在疾病与残疾的诊疗与预防范围内;

从其应用的风险和益处来评价安全性与有效性;

在应用前需要广泛征求大众意见。

(3)生殖(可遗传)基因编辑

有令人信服的治疗或者预防严重疾病或严重残疾的目标,并在严格的监管体系下使其应用局限于特殊规范内,允许临床研究试验;

任何可遗传生殖基因组编辑应该在充分的持续反复评估和公众参与条件下进行。

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特别就可遗传生殖系统基因编辑提出10条规范标准:

1)缺乏其他可行治疗办法;

2)仅限于预防某种严重疾病;

3)仅限于编辑已经被证实会致病或强烈影响疾病的基因;

4)仅限于编辑该基因为人口中普遍存在,而且与平常健康相关、无副作用的状态;

5)具有可信的风险与可能的健康好处的临床前和临床数据;

6)在临床试验期间对受试者具有持续的严格的监管;

7)具有全面的、尊重个人自主性的长期多代的随访计划;

8)和病人隐私相符合的最大程度透明度;

9)在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建议下,持续和反复核查其健康与社会效益以及风险;

10)可靠的监管机制来防范其治疗重大疾病外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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