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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副省长秦玉海妻子堂妹利用影响力受贿45万,获刑三年

澎湃新闻记者 唐易
2017-02-2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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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一审宣判半个月后,一名与其关系密切的涉案人也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三年。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秦玉海妻子吴荷芝的堂妹吴贺艳利用秦玉海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请托人现金45万元人民币。2016年12月13日,吴贺艳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2016年11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贿案,对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担任中共焦作市委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万余元。

2017年2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吴贺艳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吴贺艳,女,出生于1976年7月15日,汉族,本科毕业,系河南商报社职工,中共预备党员。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偃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贺艳在河南商报社工作,系河南省原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之妻吴荷芝的堂妹。2009年左右,吴贺艳通过自己同事介绍结识了主要从事刑事技术设备销售业务的河南博斐科技有限公司老板王某,后二人来往频繁。

2011年至2012年间,吴贺艳接受王某的请托,利用秦玉海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在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设备采购中提供帮助,并通过接受现金和免除债务的方式收受王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45万元。

公开的吴贺艳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3、4月份,吴贺艳接受王某的请托,通过时任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李某向时任周口市公安局局长姚某打招呼,李某明确告知了姚某吴贺艳与秦玉海之间的亲属关系,后吴贺艳与王某一起到姚某办公室,将王某介绍给姚某认识。后河南博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设备采购项目。

王某于2012年8月份一次性支付给吴贺艳好处费现金20万元,并免除了吴贺艳于2010年10月份借自己10万元现金用于装修房子的债务。

2012年,河南博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中标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设备采购项目。当年10月份,王某得知吴贺艳家中出事需要用钱,遂一次性支付给吴贺艳好处费现金15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判决书中提到的周口市公安局局长姚某,即周口市公安局原局长姚天民。姚天民已于2015年11月落马。

此外,判决书还披露了吴贺艳案发的背景。

判决书显示,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口市公安局原局长姚某涉嫌贪污、受贿案时,姚某称王某曾向自己行贿,该院遂通知王某进行调查,王某否认自己向姚某行贿,但交代自己先后三次每次送给吴贺艳好处费20万元,共计60万元。后该院根据该线索将吴贺艳电话通知到案进行调查,吴贺艳如实交代了自己上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称自己仅收受王某45万元。后该院再次对王某进行调查,王某亦称自己仅付给吴贺艳好处费45万元。

案发后,吴贺艳已将全部赃款45万元退缴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贺艳作为与河南省原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秦玉海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现金共计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吴贺艳被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无前科,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12月13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对吴贺艳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作出宣判。吴贺艳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吴贺艳违法所得450000元(已退缴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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