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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三是指导全国法院持续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推进改革,上海、浙江温州、四川成都、吉林松原等地法院先行先试,针对庭前会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等问题率先进行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央出台《改革意见》后,最高法全面总结前期改革成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继续指导各地法院总结提炼符合中央要求并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持续深入推进改革。
戴长林指出,最高法制定《实施意见》,有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一是推动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确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实施意见》立足审判实际,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侦查、审查起诉按照审判的标准进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二是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宗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这些问题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超期羁押难以禁绝,冤假错案难以防范。《实施意见》致力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有助于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三是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实施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有助于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原题为《最高法: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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