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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态文明促进会”依法起诉,浙江审结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通讯员 单巡天
2017-02-21 17:3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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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21日从绍兴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原告与被告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三方被告赔偿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计80750元。

据悉,这是浙江省法院成功审结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国首例由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公益诉讼。

2016年3月,绍兴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施工,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不慎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对此,胶囊公司、吕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污染。

经查,这些含油废水来自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下班后经常将废淬火油倒入污水管网,累计达250公斤。涉案的含油废水由废淬火油与污水井内的污水混合而成。

经鉴定,该事件造成拔茅大坑管道破裂处到新昌江城北大桥石油类和COD(化学需氧量)不同程度超标:油类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32.6~513倍,COD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0.28~37.9倍(冷湖拦水坝执行Ⅱ类标准),造成相关河段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完全恢复。

“这类环境污染案件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过去往往通过行政、刑事处罚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损害赔偿,个别企业存在侥幸心理。”绍兴市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志告诉澎湃新闻。

不过,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进行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细化: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与当事人进行赔偿磋商不成后,依法向绍兴中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含油废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计80750元。

案件审理中,新昌县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表示已停止相关污染行为,并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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