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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谈精神病患肇事:应在法律基础之上发挥管理智慧

鹰远/检察日报
2017-02-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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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中午,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胡某因与一面馆老板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持面馆菜刀,将面馆老板姚某砍杀致死。事后,胡某家属出具的由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显示胡某为“精神二级残疾”(2月21日《新京报》)。

目前,公众关于该案讨论的焦点,除了胡某与面馆老板的纠纷究竟起源于一碗面还是找工作,还在于胡某的精神疾病能否为其减轻或免除法律处罚。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二级残疾”是否等同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当时,胡某意识是否清醒,是否足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司法部门的进一步鉴定,并以此作出胡某是否需要受到刑罚的结论。但该事件中,精神疾病患者与社会安全风险之间的矛盾足以引起全社会重视。

为减少精神病患伤人事件,我国已有相关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过一般认为,启动这一特别刑事诉讼程序需以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前提。而通常情况下,如果家中存在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人们多碍于情感、经济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少有主动将其送医进行治疗。此外,全国还有2/3的县区没有精神卫生机构。各种因素相加,精神病患者为社会治安留下了隐患。

从广泛的社会层面来看,重症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很难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来承担,政府与社会的力量不可或缺。在这一点上,不少城市已经开始尝试,并有了成功的经验。2010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建立了以医院为重点、社区为依托、家庭为基础“三位一体”的大管控、大收治治疗体系,设立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资金专户,每年筹资达300万元,专款专用。同时,坚持基层排查、部门联查、专家诊查、定期复诊、电话回访等方式,做到应知尽知、应治尽治。

为给精神病患者尽早开辟治疗通道,各地都应在法律基础之上发挥管理智慧,创新管控服务机制,以各种保障减轻家庭负担,精神病患者才不会成为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老大难”问题。

(原题为《拿什么遏制精神病患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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