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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除了为广场舞立规还需明确责任

许辉/法制日报
2017-02-2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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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开始,新版《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开始实施,居民在广场跳舞若被认定为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近年来,多地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从场地、时间、音量等方面为广场舞立规矩。一边是全民健身热潮,一边是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屡发生。

为广场舞立规矩,无外乎两个目的,既要满足“大妈们”的健身需求,又要保证广场舞不扰民。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立规矩容易落实规矩难,尤其是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要使街头巷尾的广场舞规范起来,就更难了。在为广场舞立规矩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规矩的可操作性,使管理责任尽可能的明确,确保规矩能被各方接受、利于执行。

尽管北京市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将“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作为规范广场舞的兜底性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两大障碍难以逾越:一是该由谁来认定是否构成扰民?如何才能有效固定扰民的证据?二是该对谁进行治安处罚?是只针对组织管理者还是所有的参与者?这些都应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果立起来的规矩最终无法有效执行,就无异于聋子的耳朵,摆设罢了。

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噪音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的相关内容。我国治安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1997年就开始实施了,该法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使在没有单独就广场舞立规矩的地方,跳广场舞也必须遵循不扰民的基本原则,否则,音箱音量过大就是扰民,就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这些法律规定应当是跳广场舞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矩。

历史经验表明,当公众无法通过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往往就会铤而走险选择私力救济。这些年来,鲜有因跳广场舞扰民而遭受治安处罚的案例,可因广场舞扰民而发生的邻居鸣枪放獒、天降粪包、住户用高音炮还击等冲突事件屡见不鲜,背后的主要症结之一就在于广场舞扰民的管理责任主体不明,公众投诉渠道不畅。私力救济不当,稍不注意就会触及法律的底线。所以在防止广场舞扰民的过程中,极端方式的私力救济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要实现广场舞不扰民,就必须疏堵结合。在现有条件下,首先要合理划定专门的广场舞区域,并以社区自治为基础,在社区确定责任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其次,要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禁止在非专门区域跳广场舞,一旦发现或接到举报,就要及时处理,尤其是对警告无效的要依法惩处,不能“法不责众”,更不能放任不管。只有责任真正明确起来了,才能让更多的人去遵守,广场舞才不会继续任性。

(原题为《规范广场舞,立了规矩还需明确责任》)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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