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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初中生打狂犬疫苗后剧烈运动猝死,学校被判担责八成

北京晚报
2017-02-27 16:52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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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在参加篮球比赛后猝死,家长将某中学等单位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审理中,学校称该学生比赛前曾打过狂犬疫苗,不应当剧烈运动。家长则表示曾把学生注射疫苗一事以微信告知过班主任和教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对该学生的死亡应承担八成责任,赔偿家长92.987万余元。

事发于2015年12月27日,北京某中学的初二学生小笛(化名)参加了一场篮球赛。比赛结束后小笛忽然晕倒,后被“120”送往医院。当日下午,小笛抢救无效去世。小笛是其父母的独生子。日前,小笛的父母将某中学及体育中心等主办方告至法院,索赔174万余元。原告称,从小笛身体出现异样到120急救车到达比赛场馆,被告均未组织、指挥、实施抢救;当时学校的领队、副领队、队医均未到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某中学在法庭上辩称,根据尸检报告,小笛生前注射了狂犬疫苗,而剧烈运动导致了狂犬疫苗病毒发生变异以及感染等一系列超敏反应。而按照赛程,参加小组赛时只有教练带领学生参加。学校的职责只是负责派出合格的队员参赛。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的《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为:“慢性咽喉炎急性发作伴糜烂形成,因急性心功能不全猝死。”2015年12月17日,小笛因被狗咬伤开始注射狂犬疫苗,事发前几天注射了第四针。小笛的家长提供了与小笛的班主任、教练的微信记录,说明了打狂犬疫苗的事情。学校辩称班主任、教练不知情,但未提供相应反证。

法院认为,学校当庭辩称小笛去世前曾注射狂犬疫苗,不应当剧烈运动。从家长提供的微信中可得知,学校老师和教练对该情况系明知的,但仍安排其参赛,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保证领队或副领队及队医到场,未履行及时的救助义务。法院确定学校对小笛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而原告承担的责任为20%。

日前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中学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原题为《打狂犬疫苗后参赛 初中生猝死 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判决学校担责八成 赔偿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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