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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案丨把共享单车上锁、投河、砸锁,为何会被行拘甚至刑拘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营方式,共享单车在各地推开的同时,相关新闻也引人关注。最近一则引发热议的新闻发生在北京两个护士身上。
据媒体报道,2月22日,北京火箭军总医院的两名女护士私自给ofo共享单车上锁,被警方逮个正着,被行政拘留5日。
网友拍摄的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占为己有的行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近期多地出现破坏共享单车的事件,还有人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独占使用,针对这些行为,警方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共享单车公司有哪些维权方式?澎湃新闻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
给共享单车上锁,是一种什么行为?
未来网的报道称,上述两护士被行政拘留,理由是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同上。
未来网引用律师的说法称:“把车上锁了,就导致车辆无法被乘客使用。这是侵犯共享单车供应商的财产权。”
北京律师张鹏告诉澎湃新闻,盗窃罪在刑法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治安处罚管理法是对盗窃数额还达不到刑事标准,行为上符合盗窃构成要件的,予以行政处罚。
另一位北京陈永福律师认为,认定盗窃必须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故意。“盗窃还必须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绝对控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权利。”
未来网的报道称,2月22日下午,火箭军总医院门口,两名女护士下班时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
陈永福对此认为,如果两护士没有把单车据为己有,只是为了自己骑行方便,无主观上盗窃的故意。“护士只是占有了单车使用权,所有权还在单车公司手中。护士下班后继续骑行,单车公司又可以收费,继而又形成一种租赁关系。”
陈永福说,实际上一些共享单车公司事先也意识到,可能会出现单车被人上锁等风险,因此采用一种信用机制进行约束,一旦用户违约,就降低用户信用,甚至清零。
张鹏认为,共享单车公司的行为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商业服务,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他解释说,每个人在完成注册账户,输入密码,骑车付费后,这相当于与共享单车公司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两位护士结束骑行,相当于履行完了合同,但她们继续对单车进行上锁,就没有合同依据。
“共享单车公司如果认为护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违约损失;如果认为护士的行为构成侵权,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诉她侵权。”张鹏说,至于赔偿多少,还需论证,并需要共享单车公司找证据。
破坏共享单车处罚案例:有的行拘,有的刑拘
除了被私自上锁外,共享单车遭破坏的新闻近期屡屡见诸媒体。山东济南就发生两起与共享单车相关的案件。
其中一起发生在2月17日,山东济南男子李某因认为路边停放的十余辆摩拜单车影响其摆放报摊,遂将摩拜单车搬到公交站牌南侧并叠放在一起,被抓获后,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将其行政拘留。
另一起发生在2月15日,澎湃新闻曾报道,济南男子郭某酒后在外出遛狗过程中,发现东泺河西岸停放着四辆摩拜单车,为泄私愤,恶意将四辆摩拜单车投入东泺河中,后郭某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日。
陈永福分析,破坏单车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行为的方式,破坏程度等条件的不同,处罚的依据也不同。
上述两起均是以寻衅滋事而处罚的,什么是寻衅滋事?
上海律师丁金坤说,根据刑法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按寻衅滋事罪论处,轻者则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予以罚款、拘留。
“定性是否是寻衅滋事,要看是否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如果是大白天,故意破坏共享单车,以引起群众围观,可定性为寻衅滋事,如果是悄悄的破坏,没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则不属于寻衅滋事。”丁金坤说。
他分析,将共享单车叠放、扔河里,如果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结果,更适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予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规定。
丁金坤还分析说,寻衅滋事在适用上任意权很大,治安处罚中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只有公安机关单方面解释,过于随意,应和刑法规定衔接,情节严重的落罪。
与济南这两起案件不同,发生在广州的一起破坏共享单车案当事人被刑拘了。
1月19日,广州警方通报称,2016年12月15日,一名治安联防队员途经广州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桥底时,发现一名男子拿着大铁锤正在砸一辆网约自行车的车锁,联防队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嫌疑男子抓获扭送到派出所,事后,李某被刑拘。
对此案,丁金坤说,该男子行为很明显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但最终能否立案起诉,要看该男子破坏共享单车造成损失的数额。他解释说,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罪起点标准之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才可。
“本案中,该男子如果只是破坏一辆车,被刑拘后,也有可能因达不到立案标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丁金坤分析。
多地警方对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表态
针对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成都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呼吁,广大市民要文明使用、文明停放,遵守交通法规。
2月17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违法行为的通告》,表示将对恶意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将单车另行加锁、转移至非公共区域存放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就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公告还称,对上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绝不姑息。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摩拜北京总经理邢林此前在接受《新华每日电讯》采访时还透露,目前,北京治安大队已经成立了共享单车恶意破坏的专案组,打击共享单车盗窃、恶意破坏行为。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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