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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从“刀枪入库”到“禁令解除”,警枪怎么管怎么用

张振华/检察日报
2017-03-01 10:46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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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除夕。当天下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个KTV发生斗殴,警察曲玉权、李振东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遭到5名不法分子袭击,曲玉权受伤被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不幸牺牲,献出年仅38岁的生命。曲玉权的妹妹说,身为警察的哥哥不止一次在出警时遭到殴打。2014年除夕夜值班时,曲玉权曾遭到不法之徒殴打,牺牲那一天出警时,他还提到前年自己被打的事,跟同事说,但愿这次别被打。

曲玉权遇袭牺牲,引发公众对警察执法安全的关注,警察该不该配枪及如何使用枪支等问题引起广泛讨论。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从“刀枪入库”到“禁令解除”

枪支管理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警察配枪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并非每名警察每次出警都可以带枪。记者注意到,近十年来,警察配枪经历了由“刀枪入库”到“禁令解除”的一个过程。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五条禁令”,其中有两条与配枪有关:“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将警察配枪收回枪库统一管理。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3·1”暴力恐怖事件。当年4月3日,公安部发出通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参与一线警务活动的民警是培训的重点对象。自此,公安机关重启公务用枪的佩带和使用。

即便如此,警察执行任务配枪也不容易。

“枪支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各地公安机关普遍采用‘三铁一器’‘双人双锁’‘枪弹分离’的枪支保管制度。”山东省邹城市中心派出所指导员战玉金告诉记者,枪库“三铁一器”指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同时对枪库进行24小时监控,安装360度整体红外线报警装置。需要用枪时,必须派出所领导请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获得授权,然后由派出所两位主管领导拿出各自所保管的枪库钥匙,共同打开指纹密码锁,才能取出配枪。领枪时要进行现场验枪程序,查看枪内是否遗留有子弹。枪支弹药领出后,警察要每24小时向单位汇报一次枪弹所在位置,归还枪弹时也要报告。一旦使用子弹,警察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一套程序下来,领取枪弹就需要一定时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枪支使用的效率,也减弱了警察携枪的意愿。

北京市公安局督查大队警官刘强对记者说,枪支管理制度过于严格,给工作带来一些不便。前几年,某地曾发生一起群体持械斗殴案件,值班警察接警后,因枪支被保管在枪库,而钥匙由另外两个轮休警察分别保管,需两人同时到位才能开锁,因时间紧迫等不及开锁,接警警察只得持警棍出警,结果无法有效控制现场。

缺乏训练等问题突出

枪支保管严格,基层一线警察的必备功课——枪支使用训练也不如人意。

北京警察学院原院长左芷津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警察最为缺乏的就是关于枪支的认知和训练。“我认为一个警察在没有打够600发子弹之前,不应该持枪上岗。好警察都是子弹‘喂’出来的,真正懂枪的警察绝对不会乱开枪。目前,因训练不够而取消警察持枪不是办法,应当采用轮训的办法强化警察的训练与教育。”

据了解,香港和内地都实行类似强度的枪支管理制度,一个香港警察每年训练用弹量大约是190发,训练3次。

记者调查得知,目前,国内除特警等警种外,普通民警的枪械训练强度远远不够。平时的一些训练,也以射击固定靶为主,缺乏实战训练。天津市滨海新区派出所民警王永林对记者坦言,他在派出所工作了6年,除了偶尔几次执行任务配枪,其他时间没有摸过枪,相关的培训和操练较少。派出所民警警力紧张,警务工作繁重,除非上级要求,一般很少动用枪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实训部副主任尹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最近几年,全国每年有近500名警察牺牲,其中多半死于暴力抗法。警察不敢用枪、怕用枪等原因,导致警察用枪能力退化。

虽然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用枪后,民警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据山东省枣庄警察学院院长赵庆丰介绍,按照规定,警察在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后,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迅速向上级报告情况。如果有人受伤,警察应当利用现场的各种条件迅速组织抢救伤员。随后,警察还要依法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汇报用枪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枪支使用者的个人情况、持枪资格、使用枪支类型、弹药数量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现场具体表现、是否携带武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等,枪支使用的经过,使用枪支前是否采取了其他强制方法,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等。

任何情况下开枪都要有必要性,警察因此非常谨慎。

应否配枪?两种声音都有

由于持续多年的约束,许多警察一方面用枪技能有所欠缺,另一方面也陷入配枪恐惧的怪圈,有警察表示不支持配枪。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民警翟晓栋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领了枪,就带了一份责任和负担在身上,随时随地都在担心枪支安全。有一次,我和同事带枪出差办案,领导‘关心枪’的电话一天打了好几个,谁都怕出意外,都不希望出事。”

基于安全考虑,不少警察选择不使用枪支。在不少警察眼里,开枪的代价太大,轻易不敢开。

也有一些人认为,当前国内治安形势总体较好,还不到给每名警察配枪的时候。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官王友达就对记者表示:“基层一线警察每人配备一把枪,并没有太大的必要。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不是应付突发事件,而是日常的非警务活动。除了处理一些普通案件外,还要为老百姓提供一些帮助,比如开锁、找寻丢失的自行车等。如果每位基层一线警察都配枪,并且随身携带,在跟群众沟通时,容易让群众产生距离。”

在公安系统,也有支持配枪的声音。公安部刑侦局警官陈建国告诉记者,警察权力是所有行政权力的最后担保,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公安民警有效履职、克敌制胜的基本功。对警察来说,一旦遇到突发暴力案事件,有了枪,就有了更大的机会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处置事件能够更加有力、有效。对群众来说,警察佩枪巡逻能够震慑不法分子,增强群众安全感。除了恐怖分子外,警察巡逻防控中也可能遇到极端暴力犯罪分子、精神病人、毒瘾症者、酒疯子,他们都可能引发暴力伤害案件,能否合法用枪,关乎群众的生命安危。

天津市公安局警察协会警官林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警察不配枪,执行公务缺乏震慑力。他呼吁警察持枪上岗,但并非要求每个警察都持枪,一线警察和实战警察应人人持枪,且须经法律、理论、实战考核合格才能持枪;从事政工、办公室等工作的警察可不持枪。

重庆市公安局宣传科警察刘怡东对记者表示,警察持枪上岗有法律明文规定,警察不见得都是武功高手,如果警察对歹徒失去了制约能力,最终受害的还是普通公众,只要严格遵守并执行法律规定,不宜对警察持枪瞻前顾后。

有机构面向社会公众所做的“警察是否应该配枪”的调查显示,反对和支持警察持枪的比例分别占41%和59%。在反对者看来,执法人员持枪或将引发犯罪分子进行“武器竞赛”,也有人担心枪支使用不慎或保管不当,容易引发问题。

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据公安部内参室警官张颖介绍,公安机关对警察配枪有严格要求,并不是每名警察都可以配枪。《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从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等方面对警察配枪提出要求,并且要求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有关具体制度还规定,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尽管从国家法律到公安部部门规章都对警察使用枪支作了不少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也出台了相关的枪支使用规定,但广东警察学院警察公务用枪问题调查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警察在复杂状态的实战使用武器授权笼统,由于理解不同、实际情况复杂多变等因素,不便于准确把握和具体操作。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条例》中并未对“判明”作出明确的界定。

记者调查发现,在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时,警察并不容易判断所处情况是否真正危及自身生命安全,因此难以决定是否可以使用武器;对于非携带危险品的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情况,能否使用武器等也缺乏明确规定。

采访中,有民警表示,从立法角度看,规定越具体越便于操作,但实践中出警现场形势瞬息万变,应对复杂情况很难。比如,某些地方规定抓赌时不准带枪,但有些赌徒穷凶极恶,其中不乏身负重案的在逃人员、吸毒人员。浙江东阳警方一派出所长在抓赌中被歹徒捅伤致死。还有地方规定,在车站、码头、广场、商厦等人多的地方不许开枪,而在这些地方一旦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如果不及时开枪,受到伤害的就是无辜的群众。

针对配枪使用问题,公安机关正在着力解决。2016年12月3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修订幅度较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记者,草案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划定了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草案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明确当用则用,即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链接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十二条(不得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原题为《警枪,该怎么管怎么配怎么用》)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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