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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美国国父:温思罗普

2022-01-24 19: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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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

《绅士谋国》

美国缔造者

钱满素

在短短的十年时间里他教会了那些只会说

“是的,老爷”的顺民们维护和扩展自己的权利

顺民们又用权利把他拉下马来......

美国史入门+进阶

轻松好读

钱满素作品集

《绅士某国》

《自由的基因》

《自由的刻度》

《自由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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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国父

约翰·温思罗普(1588—1649)

“美国先生”

本杰明·富兰克林(1706—1790)

开国领袖

乔治·华盛顿(1732—1799)

美国政治学之父

约翰·亚当斯(1735—1826)

美国宪法之父

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

美国金融大厦奠基人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1804)

美国奴隶制的终结者

亚伯拉罕·林肯(1809—1865)

总督温思罗普

在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头19年的历史里,温思罗普当了12年总督,不做总督的时候,也多半是副总督或助理。如果说马萨诸塞殖民地,尤其是波士顿是他一手创立的也不为过。

时间是1630年。温思罗普带领着“阿贝拉”号在内的一支船队,一千多名英国清教徒踏上了对人类历史产生深远影响的荒野探险。他们心里有着神圣的使命和憧憬,手上拿着英王给他们的特许状,从此以后,新社会的未来完全得靠他们的双手来建立。

温思罗普在他的日记中真实而动人地记叙了新大陆给移民们留下的第一印象:当这些在大海上漂浮了两个多月的人们靠近这片土地的时候,大片的杉树林散发出怡人的气息,“从海岸上传来一阵花园的香气”。而这种城市居民的嗅觉和比喻对这片土地来说却并不是最适宜的。这些英国城市居民既新奇又不无恐惧地看着他们即将开始新生活的地方:“只有几百英亩的土地被开垦过,其后是莽莽的原始森林。”就在这样几乎没有人类生存痕迹的地方,他们如何得到过冬的粮食?许多家庭在船上就几乎已经断炊,他们如何生存下来?

与生存问题同样紧迫的,还有社会和政治问题。没有了国王和贵族,没有军队和警察,新社会将如何维持和平与稳定?新社会将如何建构?政府如何建立?政府权力从何而来?如何行使分配?

一、温思罗普与民主

温思罗普不赞同民主。实际上,清教领袖们对民主政治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亨利·爱恩斯沃斯曾说:“我们不实行民众政府,我们也不赞成民众政府,因为如果由大众来统治,那谁又是被治者呢?”

话虽如此,但温思罗普和其他清教徒在美洲的种种实际做法,却实实在在地导向了日后美国的民主。

马萨诸塞殖民地组建政府的依据是英王颁布的特许状。特许状赋予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制定、颁布以及设立任何有益、合理之法律、法令、法规及命令、指令和条例之权,唯其不得与英格兰本土法律相抵牾;并赐予其全权以确立其政府之方式与仪式以及必要与合宜之行政方式以管理殖民地及其当地居民;如有所需,并授权其命名并设立相关之大小官员,并辨明且设立其职责、权力及其权限”。也就是说,特许状并没有赋予殖民地居民参与政府的权利,也没有申明殖民地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法令需得到殖民地居民的首肯。相反,公司将有全权为殖民地立法并组织政府,并“以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来运作政府并执行其法令。特许状给予马萨诸塞海湾公司的这种毫无约束的“便宜行事”的权力,是一种很容易被滥用的权力。正如17世纪中国的钦差大臣们一样,他们完全可以义正词严地说:“圣上赐我便宜行事的权力,我便杀了你,也在便宜之内。”但是温思罗普们并没有这样利用其便宜之权。

根据特许状,公司的成员即为“自由民”(freemen),自由民一年四次召集殖民地大议会(Great and General Court)[1],议会为公司和殖民地制定法律。每年一次,议会选举一位总督(governor)、一位副总督(deputy governor)和18位助理(assistants)负责来年的日常事务;总督或副总督以及起码六位助理必须出席每次殖民地大议会。特许状并未申明除此之外还必须有其他成员来构成一个通过法律的最低法定人数,也就是说,这七位政府官员完全可以行使殖民地的所有立法和行政权力。而当时的自由民人数是非常少的,只包括温思罗普和十二三个其他公司成员。所以,如果温思罗普和这些人选择了某种政府形式而只要他们通过的法律与英国的法律不相抵触,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在殖民地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这种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对于温思罗普及其他像他一样对马萨诸塞的神圣事业深信不疑的人,完全可能“建立一个永久性的贵族政治或是寡头政治,紧紧把持特许状赋予他们的权力,并用它来推行他们认为上帝指派给他们的特殊使命”。同时,他们如果选择这样做,实际上他们将遇到的阻力也会非常小,因为与他们同行的大部分是虔诚的清教徒,他们对上帝指派的特殊使命深信不疑,完全可能接受这种寡头政治。并且他们也都是英格兰的臣民,在17世纪的英格兰,和当时世界上大部分地方一样,没有国王、贵族、衙门和官僚的世界是难以想象的,臣服于各种专制权力之下是他们对权威的日常体验。

但是温思罗普和其他清教领袖并没有屈从于权力的诱惑。实际上,他们甚至没有保留那些特许状明文规定给他们的权力。

时间是1630年10月19日。殖民地大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温思罗普和其他七位公司成员“筹划了一次革命,它将影响马萨诸塞以后的历史”。会议记录显示,“建立政府的方式最好是由自由民选举助理,再由助理从助理中选举一位总督和副总督,助理和总督以及副总督有权制定法律并选择官员来执行法律”。如果此处“自由民”仍然指的是公司成员,那么这个法案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当时的自由民人数很少,基本等于助理的人数。实际上,正如这份文件后面指出的一样,(“以上观点得到普通居民的一致赞同”),此处“自由民”指的就是当时马萨诸塞的普通居民。所以,殖民地的第一次大议会会议实际上向所有殖民地居民开放,会议决定所有的殖民地居民都有公民权。值得一提的是,在17世纪的英国,大部分人没有投票权,实际上,就连很多有产业的人也没有投票权,特许状也没有授予殖民地居民投票权,这完全是一项美洲创举。

1631年5月,116名成年男子宣誓成为自由民,这包括了几乎全部的殖民地成年男性(当然仆人们除外)。他们参加了殖民地大议会的选举。1632年5月,议会又规定总督由全体自由民从助理中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助理选举产生。同年,波士顿教会就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政府职务和教会职务的问题咨询塞勒姆、查尔斯顿和普利茅斯教会的意见。鉴于在英国的经验,移民们再也不愿把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交到同一人手中,结论是否定的。很快又出现了税收的问题,居民们抱怨他们在征税问题上没有足够的表决权,于是又决定由每个城镇的自由民选出一至三个代表(deputies),在殖民地大议会上代表他们的利益,并和助理们一样享有立法权。直到1639年,马萨诸塞的政府和教会的基本框架才算构建完成,当然此后还有变动,但都是修修补补,没有根本性的改动了。

简而言之,温思罗普在波士顿创立的新社会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无等级教会。天主教是等级森严的教会,教皇、红衣主教、主教,其等级是和欧洲的世俗社会等级一致的。这是17世纪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现实,个人价值都是由其社会出身、地位决定的。但在美洲建立的各个教会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它们都是平等的、各自独立的。

2.政教分离。虽然山巅之城是清教徒的理想,在波士顿和马萨诸塞,教会成员还享有一定的特权,但不可否认,从一开始,教会和政府就是完全分开的两个机构。温思罗普本人也经常布道,但却从不插手教会事务。

3.民选官员。没有了国王、贵族和官僚,新社会必须发明一种方式来处理公共事务。政治在新大陆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定义自己:它不是为国王敛财的工具;不以武力威胁国民以保持秩序;也不是大小贵族争权夺利的手段。政治就是处理公共事务。在新大陆,一开始的公共事务就是如何生存下去,如何分配土地,如何与印第安人做生意,如何决定一头猪的财产权归属问题。殖民地官员每年都要选举,波士顿的成年男性一百多人,职务十多个,十年下来,有不少人都有从政的经验。每个职务负责哪些事情,经手哪些银钱,清楚透明。在殖民地,罕有腐败发生,这是制度的结果。

4.无代表不纳税。“无代表不纳税”是美国独立革命的著名口号,这是因为从1630年温思罗普的波士顿建立伊始,所有的税金都是经过全民讨论同意才征收的,而且税金的用途也一直是透明清楚的。对于美国人来说,政府征多少税、为什么征收、税金花在什么地方都是政府必须交代清楚的。各个地方代表的主要任务就是监督政府,没有足够的理由,不得征税;已经征收的税金,要得到合理利用。

5.习惯法传统和陪审团制度。虽然维持日常生活秩序的主要还是来自英国的习惯法传统,但清教徒将契约思想逐渐加入其中,形成了具有美洲特色的法治社会。

这是不是民主呢?是,也不是。如果从1630年往后看,到了1789年,美国建立起全套的宪政民主制度,对比这个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现代民主制度,显然,温思罗普的波士顿远远够不上民主的标准。但如果从1630年往前看,那么,温思罗普的波士顿无疑是当时全球人类文明中最具民主性质,最有希望向着现代民主发展的制度。

二、温思罗普与权力斗争

温思罗普不擅长权力斗争。其实权斗本身并不可怕,有权力的地方,肯定会有斗争;可怕的是权斗可能产生的连带伤害,所谓“神仙打仗,百姓遭殃”。宫廷政变还算是比较合理的权斗方式,参与各方都有利益关系,虽然常常是父子相残,但无辜百姓受到的伤害却相对较少。最可恨的是那些打着“为民请命”旗号大搞权斗的人,满嘴的仁义道德,伟大理想,让别人去送命,其实别人都只是他谋权的小小棋子而已。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这万副骨骸原本都是可以好好生活的人。更不要说为了把人民煽动起来将固有秩序打乱,必定要做大量意识形态的动员工作,混淆是非、扰乱价值、惑乱人心,可谓流毒无穷。

温思罗普并不想在波士顿展开民主实验。在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中,对行政官员的神圣职责是这样表述的:“如果他们记得他们是上帝权力的代理行使者,那么他们就有责任认真、机警、勤奋地观察,这样他们就可能显示上帝的形象、庇护、善、仁慈和正义。”也就是说,虽然总督是民选的,但是他的权力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上帝。温思罗普经常强调:“我们有我们来自上帝的权力,这是神注定的事情,这种事情上铭刻有上帝的印记;蔑视和破坏它就会受到神的报复和惩罚”。根据这种逻辑,“总督成了上帝的代理行使权力者,其权威是民众所无法限制或控制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波士顿的草创时期,总督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基本上,温思罗普只是凭着一个好基督徒的良知来行政,除此之外,并没有什么可以限制他权力的东西。

但是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民主的发展是“势所必至,天意使然”。民主的进程一旦开始,就会按照自己的逻辑进行下去。当温思罗普把自由民身份扩展到几乎所有殖民地成年男性以及以后所有的教会成员时,大家并不认为这种自由民身份天然地赋予其立法权。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由民们对自己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时间是1634年春天,当副总督托马斯·达德利对温思罗普的行政方式提出挑战之时,温思罗普不得不承认殖民地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特许状之上,而根据特许状,自由民即有立法权。虽然此“自由民”非彼“自由民”,但是现在的自由民却完全可以根据特许状来主张他们的权利,而他们也正是这样做的。因为一旦民众被真正地给予自治的权利,他们自然地倾向于要求更多的民主与自由。“虽然1630年的大会章程同意他们每年选举他们的‘君主’,但他们仍然对专制体制怀有正当的厌恶之情,不论它是选举出来的,还是世袭的,也不论它是仁慈的,还是残暴的。”作为一种象征,1634年大选,温思罗普落选。

1635年,殖民地政府权力继续下放:每年由总督指定一些自由民组成一个委员会参与修改法律,一切征税与公地处理均需得到该委员会的同意。温思罗普对于权力被更多的人分享并无异议,但作为稳健的中产阶级,他担心的是参与决策的人数增多必然导致决策者质量良莠不齐。温思罗普很实在,在写给康涅狄格总督胡克的信中,他忠告相对民主的康涅狄格人:“我奉劝你们,把所有议会和司法权力统统交给人民是毫无保障和危险的,最优秀的总是最少的,而在那最优秀的部分中,比较聪明的也总是少数。”温思罗普想出的对策是总督对于代表们的决策具有否决权。运用其影响力,1636年,温思罗普促成了一个终身制的常设顾问委员会的成立,以现任总督为首,成员为几个卸任的前总督。他们被授权在殖民地大议会休会期间治理殖民地,但对其权力却没有明确的限制。

虽然事实俱在,温思罗普的确是最优秀的部分中比较聪明的,他为民服务兢兢业业,有时候还自掏腰包,忙得连家里的事情都顾不上,而他所做的决策也大都是明智的。但正是他的种种优点让民众不安:如果优秀而聪明的温思罗普使得总督的大权一统成为传统,那换了一个不优秀不聪明的总督,民众岂不是要遭殃?双方分歧的焦点是立法。1639年1月,比波士顿晚建立的康涅狄格就正式颁布了《基本法令》,明确规定了公民权利,而温思罗普却迟迟不愿推行成文法。温思罗普曾在剑桥学习法律,他自己也充分利用英国习惯法的优势来针对殖民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决。温思罗普看到的是习惯法的好处,而市民们看到的却是习惯法的漏洞:没错,习惯法的好处是灵活机动,不一刀切,可以因时因地制宜;但问题是,在英国,习惯法的传统和习惯是由国王、贵族和政府来定义的,殖民地人在美洲获得的新权利根本没有保障。温思罗普是好总督,他承认这些权利,那今后呢?别的总督呢?

看来要温思罗普改变看法是不可能的,市民们决定运用已有的权利来捍卫未来的权利。这次,就连殖民地的精神领袖牧师们也站在市民一边,他们劝民众不要再选温思罗普,同时又派人当面向温思罗普解释,表达对他的尊敬和爱戴,说明不选他的理由不是不信任他,而是怕从此形成官员的终身制,乃至世袭制。1639和1640年,温思罗普两次落选。另一方面,立法的事情紧锣密鼓地进行。他们找到在伦敦和欧洲有30年法律工作经验的纳撒尼尔·沃德来起草大法,沃德在英国法庭积累了大量捍卫公民权利的经验。他不负众望,起草了一个详尽的《自由权法》,保留并发展了英国传统的公民自由权,司法程序则更为简化。它以上帝的话为依据,阐明了政府与教会的关系及各自权限,捍卫了公民、官员、教会、妇女、儿童、仆人、动物等各类权利,还规定了专利权、陪审团制度、合法程序等,条款上百之多。1634年实行的代表制和自由民每年直选全体官员的权利也得到确认。它体现了清教试验的理想,整合出完整的新英格兰方式,一种新型的地方自治政府。1641年年底,全会通过了这个被誉为“马萨诸塞大宪章”的《自由权法》,这下人民高兴了,也终于放心了。他们在来年又把温思罗普选了回来,让他在总督位置上一直干到病逝。对一个他们最尊敬、最爱戴、最信任的总督,清教徒们没有放松戒备,不忘用法律来约束他的权力。现在大法在此,以后谁还敢擅权呢?[2]

以上即为温思罗普权斗及其失败小记。真是令人失望的平淡:没有刀光剑影、血溅五步;也没有拖刀计、反间计和美人计;这就是温思罗普为美国政治定下的一个基调:和平。这种权斗的特点就是:权力可以和平交接,不需要通过阴谋和暗杀来解决政敌。但同时,它也明确:公权力不可以私相授受,不是神仙们打架的战利品,百姓也不再是无辜的看客和受害者。公权力来自公众,公权力的使用涉及他们的利益,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他们的意志,用法律给权力套上驾辕,让它为民服务。

在短短十年的时间里,温思罗普和美洲的新社会教会了那些在英国时只会说“是的,老爷”的顺民们通过投票、请愿、抗议、申诉等各种合法途径来维护和扩展自己的权利;从接受总督大人施舍的权利到把总督大人拉下马来,逼得总督大人颁布成文法保障其权利,这其间培育起来并将传承和发展下去的民情是温思罗普对未来美国的一大贡献。

《绅士谋国》

美国缔造者

钱满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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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温思罗普(1588—1649)

“美国先生”

本杰明·富兰克林(1706—1790)

开国领袖

乔治·华盛顿(1732—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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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亚当斯(1735—1826)

美国宪法之父

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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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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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伯拉罕·林肯(1809—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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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基因》

《自由的刻度》

《自由的阶梯》

原标题:《被遗忘的美国国父:温思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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