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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为预付式消费立法:单张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5000元

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2017-03-28 18:23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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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三次审议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从规定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方面,在全国率先为预付式消费立法。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日起满六个月,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预付卡,或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为防止以发放预付卡为名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2000元,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500元;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不受最高数额限制。

若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健康等原因需转让在使用期限内不限次数的年卡、季卡等,经营者应当允许,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为防止经营者关停后消费者权益受损,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告示等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继续向持有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对增设新条件或减损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1万~10万元罚款。

“除了预付式消费,《办法(修订草案)》也首次为二手汽车交易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针对二手汽车经销商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在出售前,家用二手车销售经营者应全面核查二手车来源、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并以书面或其他可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行驶里程、维修等无法核查的,应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的隐患告知消费者。

同时,经营者应保证经销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承担包修责任。若经营者未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或隐瞒、谎报核查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赔偿。

对快递领域的物品保价赔偿和据实赔偿,《办法(修订草案)》也作了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接收快递物品时,应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实际价值;消费者在交寄文件资料(包括照片、图片、合同等)或对其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时,应事先申报材料或物品价值。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按申报价值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按实际价值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又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所收取资费10倍的标准赔偿,但不超过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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