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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民办校申请调价未果状告物价局不作为,官方:去年涨过

澎湃新闻记者 陈珂
2017-03-29 13:03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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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学的高收费问题一直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学费收低了,学校会说它们覆盖不了成本;但一旦调高了,又会遭到学生家长的反对,甚至引起相关部门的限制。

日前,江苏省连云港一民办学校——赣榆外国语学校,就因为屡次申请调整收费而未得批复,将当地物价局告上法庭,称对方“不作为”且行政程序违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多方获悉,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且开过了一次庭,但尚未有判决结果。

赣榆外国语学校称,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教职工待遇提高等因素,导致它们的办学成本上升。在此背景下,自2013年起,它们多次向赣榆区物价局提出调整收费等报告,对方却未给予答复。因此,他们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违法。

而连云港市赣榆区物价局价格科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赣榆外国语学校在2016年已做出过一轮收费价格调整,按规定,两年内不能再调。但该校仍不满意,因而双方对簿公堂。

民办学校状告物价局“不作为”

据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显示,2017年3月7日,赣榆外国语学校与赣榆区物价局的官司庭审中,原告方只有代理律师出庭。

校方表示,近年来物价持续上涨,教职工待遇不断提高,作为民办学校的赣榆外国语学校办学成本也因此逐年上升。且该校收费一直按现行法规规定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初二、初三年级按照初一入学时的额度缴纳相关费用,使其不足以支撑逐渐发展的教学需求。

基于此,2013年,赣榆外国语学校开始向当地物价局申请调整对学生的培养费收取价格,时年,该校学费为3200元/学期。

不过,那次申请没有成功,物价局的回馈是,学校的成本监审达不到可调整的标准。

此后的每一年,该校都会重提申请,但物价局一直未批复。

赣榆外国语学校认为,物价局此举,属于行政不作为。该校于2017年初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此说法,连云港市赣榆区物价局价格科李姓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2013年至2016年6月,该局虽未批准赣榆外国语学校的收费调整申请,也未给予正式批复文书,但并非没有回应。“每次都会做一个简单的成本调查。”

李说,之所以没有批准,是因为成本调查下来,该校不具备调整的资质。

他坦言,近几年来,该地区教师工资上涨的幅度很大,且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普遍高于公办学校,因而赣榆外国语学校的成本上涨幅度的确较高。

但由于“当时老的教育成本监审办法对学校教师工资有个要求,不要超过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的1.2倍,按照这个标准,(赣榆外国语学校)的上涨教师工资进不了成本监审范围,所以没有调整。”

随着国家对民办教育的促进力度加大,2016年,江苏省“新的成本监审办法到达赣榆,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在成本监审中可以按实核定,这才通知当地多所学校调整收费。”

李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6月,物价局将赣榆外国语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学期3200元调到4600元,这在当地中学中已是最高收费。

不过,对于这个收费标准,赣榆外国语学校并不太满意。他们认为,因为在当地是最优质的中学,学校创优项目很多,资源拓展速度较快,需要的资金支持也是其它学校难以相比。他们的目标,是“一学期5000元”。

“成本监审只是我们调整收费的一个基础参考,还要考虑赣榆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长接受能力、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李说,就这样,物价局拒绝了“5000元/学期”这个数字。

而这,也直接点燃了双方的行政争议。

赣榆外国语学校在庭审中说道,该校在过去一两年有严重的亏损。且“(物价局对该校的监审)没有按法定程序启动,未经过集体审议,合法性存疑。”

专家:行政诉讼是法治进步发展所需的环节

尽管该案孰是孰非还有待于法院的判决,但法律界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这起诉讼的出现反映了当前社会两大问题。

第一是民办教育的收费。2017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放开更多有利条件,其中对于收费方面,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其中还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办法由省、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澎湃新闻查询到,福建、四川等地已计划在一些民办高校试点自主定价收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对澎湃新闻表示,民办教育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其收费方式应当多靠市场调节,政府保障,“两条腿走”。

第二个问题是行政诉讼。王才亮表示,学校告当地政府的诉讼比较少见,这是因为学校在诉讼上相对政府是弱势群体,许多人害怕在诉讼过后会面临当地政府的报复性执法。“这是当前我对中国法治最担心的。”王才亮说道。

但事实上,王补充,行政诉讼这一类法律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是推动政府改进工作的一种手段,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像学校这样的单位,敢于诉讼政府,敢于拿出法律武器,也不害怕面对不利后果,而政府也能坦然应对,这才能显示出当地法制环境的宽松,彰显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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