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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政系统一对情侣干部虚报低保贪污补助,双双获刑

法制晚报微信公号“深读”
2017-04-0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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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民政局救灾科科长贾某,伙同女友即该局财政科科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不符合规定的五保户列入低保范围,将发放的708人的低保补助款56万余元揣入个人腰包。李某还将已经死亡的优抚人员的近5万元补助款揣入个人腰包,并挪用公款50万元,占有产生的利息。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3月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5年,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检方通报对本案的两名被告人立案侦查
案情 虚报五保户信息 民政局情侣科长贪污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的五保户供养,由县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按照规定,五保户在享受五保待遇后就不能再办低保。

但由于县财政拨款不及时,“分散供养五保户”不如“低保户”的保障充分和及时。齐河县民政局局长田某证言显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齐河县民政局决定把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列入低保,按照低保标准发放补贴。

田某让齐河县民政局救灾科科长贾某把“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名单报给低保科,他签字后低保科将相关信息提供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每个月直接把钱发到低保人员的银行账户里,按照规定,列入低保的“五保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但贾某却从中看到了机会。

贾某49岁,她的女友45岁,是同单位的财政科科长,案发前两人正在谈恋爱。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利用担任齐河县民政局救灾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为分散供养五保户办理低保补贴手续的过程中,将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虚报为低保人员,后将708本用于发放低保款的存折控制于个人手中。

自2010年9月份至2012年9月份期间,贾某单独或安排他人从该批低保存折中取出38.7万余元,并将其中的34.6万余元据为己有,将阮某名下的12380元存单给了其女朋友即被告人李某,李某将这部分钱据为己有。

2013年年初,被告人贾某将以集中供养五保户名义办理的551本低保存折交给被告人李某,且与李某共同或李某独自从低保存折取款18万余元,李某将18万余元据为己有,贾某和李某共同或单独贪污数额为56.7万余元,其中贾某将34.6万元个人占有,李某占有19.2万余元。

齐河县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证明显示,贾某、李某和陈某被抓缘于群众举报。

女科长侵吞优抚对象死后多发的补贴款

除了和男友贾某一同贪污给五保户的补助款外,李某还凭借着自己财务科长的身份贪污死人的钱。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齐河县民政局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发放优抚对象减员补贴过程中,收回部分死亡优抚对象存折,并将优抚对象死亡后多发的补贴款49939元取出据为己有。

按照规定,齐河县优抚对象死亡后,应当由该县民政局优抚科制作减员名单并上报,经局长签字后由财务科负责发放增发的补贴。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乡镇的民政助理员报减员时间晚,所以财政局在优抚对象死亡后还会为其继续发放优抚津贴,这些优抚津贴,后来存于李某手中,并未入账。

证人邵某在证言中称,其父2010年10月去世,除了2011年八九月份在民政局领过死亡补助和去世之前半年的优抚款约1.2万元,再未领过相关钱款。

此外,在李某手中有一张单据显示,2010年9月14日,张某领过2440元的补助款,但是张某却在证言中证实,自其母亲2010年去世后,自己只在当年年底领过一次1000多元的死亡补助,并未见过其他单据。

检方指控中,除了贪污罪,李某还涉嫌挪用公款罪。检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在调查贾某贪污案的过程中,检方在查询齐河县民政局账户时,发现2008年1月14日李某个人账户内50万元来自民政局。该款于2008年10月份归还,产生收益5691元。检方认为李某有挪用公款的嫌疑。

在证据面前,李某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曾经从最低保障户中挪用了50万元低保资金用于个人理财,产生了5691元的利息,随后自己将50万元转回最低保障户中,利息则据为己有。

敬老院院长和民政干部一起贪污

本案第三个被告人、58岁的陈某原是齐河县马集乡敬老院院长。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马集乡敬老院院长期间,根据贾某的安排,于2010年6月为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及其他人员办理了61本用于发放低保补贴的存折,并于2011年5月帮助贾某从其中的30本存折中取出35520.40元。

同年9月,陈某从以其姐姐、姐夫的名义办理的低保存折上取出3400元,并安排时任敬老院会计的马某从其他13本存折中取出18100元,以上取出低保补贴款共计57020.4元。后陈某将其中的32000元交给贾某,将剩余的25020.4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自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马集乡敬老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手段,违规收取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经费、五保户入敬老院的“进院费”,共计68300元,并将其中的12956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另外还于2011年将其中的10000元分给马某,马某收下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供述 大约700多本存折 大部分放女友家里

民政局的多名工作人员的证言显示,贾某上报分散供养五保户信息之后,民政局并未对贾某所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当时,齐河县每年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大约800多户,集中供养的有700多人。尽管低保科给县财政局同时报备了各乡镇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汇总表,而且民政局长也会在对名单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但这种审核并未一一确认。

局长田某表示,他曾经注意到了报表上人数的变化,但并未多想,所以并不知道贾某提供的汇总表里有“集中供养”的五保户。

贾某供述称,各个乡镇敬老院办完存折交到救济科,大约有700多本。这些存折开始时都在他的办公室放着,后来他把这些存折大部分放在女友李某家里,还有80多本放在他的战友类某家里。取出的钱除了给敬老院买消防器材和消毒柜外,他还先后借给韩某等4人,另有11万元让李某借给了搞房地产的了。

贾某说,他自2010年7月开始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办成低保发放低保金,2012年7月其看存折上的钱越来越多,就把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低保都给停了。

贾某称,他在2011年离婚后,开始和李某谈恋爱,甚至想到了结婚。贾某称李某知道这些存折里都是什么钱。

李某供述称,关于这些存折的事,其他人都不知道,她也没给别人说过。拿存折之前,她没有向领导请示过,从这些存折上提钱别人也不知道。

判决 虚报集中供养五保户骗钱 三人构成贪污罪

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集中供养五保户,从低保存折中取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贾某交给她的存折是为集中供养五保户办理的低保存折,仍从中取款据为己有,还将优抚对象死亡后多发的补贴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另外,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个人谋利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帮助贾某在低保存折取款过程中,将部分低保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以及另外利用职务便利,将违规收取的部分五保户供养经费和入院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有立功情节,且赃款已退,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赃款已退,在贪污低保款过程中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赃款已退出,在贪污低保款过程中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齐河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

终审 两被告人上诉被法院驳回

一审宣判后,贾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贾某表示,一审认定其与李某共同贪污18083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未予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则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其将涉案资金据为己有定性不准,量刑过重。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贾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办理的部分低保存折私自交给李某,并与李某共同或者放任李某单独从低保存折中取款180839元,该款应认定系二人共同犯罪;贾某到案后向检察机关检举他人存在贪污、受贿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并积极退赃等,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李某明知是低保款及优抚款,仍私自将款项提取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购买集资单,上述款项共243158元均未入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某将本单位低保公款5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内,且将该款产生的利息存入个人账户中,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3月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新闻 山东检察院通报德州民政系统窝案

2015年8月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布了山东省德州临邑县和齐河县5名科级干部被查的消息。值得注意的是,被查的5人此前均任职于德州市民政系统。其中,李训凯等4人被查前均为德州下辖县级民政局的副局级干部,堪称民政系统“窝案”。

通报称,近日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齐河县民政局原副局长李训凯(正科级)、齐河县民政局原副局长张奎军(正科级)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临邑县民政局副局长李万银(正科级)、党组成员王鹏(副科级)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临邑县德平镇民政所原所长孟凡斌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原标题为《民政情侣干部虚报708人低保 贪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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