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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副市长获刑14年,辩称受市委书记压力收其情妇贿款

广州参考客户端
2017-04-05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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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原副市长郑松标贪腐案有了最终结果。郑松标因犯受贿、单位受贿、滥用职权一审被佛山中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郑松标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自己的犯罪“都是在领导的指示下办”。记者今日获悉,郑松标终审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生于1964年的郑松标系在职硕士研究生,曾任广东省揭阳市公路局局长、揭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本案于2013年7月被逮捕。

据悉,在揭阳当地,郑松标被官场人士视为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的左膀右臂。郑松标所犯的受贿、单位受贿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所涉及的犯罪事实,都是发生于他担任揭阳市公路局局长期间,与揭阳女商人许秋琳(另案处理)有关,而许秋琳则被传为陈弘平情妇。

据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1年期间,郑松标利用担任揭阳市公路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许秋琳承包多个工程并在工程款拨付上为许提供便利和帮助,分4次非法收受许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32万元、港币100万元。

单位受贿方面

2007年至2011年间,许秋琳取得老北河桥综合整治工程、省道335线揭东曲溪至深坑桥路面大修工程等七个工程项目的承包权,揭阳市公路局在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拨付方面为许秋琳提供便利和帮助。2008年底至2011年中秋节期间,许秋琳通过其工程分包商谢某分4次送给揭阳市公路局现金共计人民币780万元。

滥用职权方面

法院认定,2010年9月底10月初,时任中共揭阳市市委书记的陈弘平(另案处理)要求郑松标给予揭东县培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蓥公司)绿化建设补助款。郑松标明知培蓥公司不符合补助条件,仍未经研究擅自批示揭阳市公路局给予培蓥公司拨款人民币200万元。

佛山中院一审认定,郑松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松标不服提起上诉。他辩称,其个人受贿都是在任揭阳市公路局局长期间,是受陈弘平的压力被动收受许秋琳等人贿送的钱款,且其能向有关部门主动交代该项事实,有自首情节。此外,他收受许秋琳等人送的12万元是对方给其患病母亲的慰问金,他知道后曾想退回,但对方声称是陈弘平要求的,他告知陈弘平后,陈弘平也表示不必退回。

郑松标辩称,他只是按陈弘平要求在揭阳市公路局帮陈收受钱款以便办事,许秋琳等人向揭阳市公路局送钱时也声称是陈弘平要求的,其不应承担揭阳市公路局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只应承担违纪责任。而且,他是按陈弘平的要求和受到陈弘平的压力才违规批示和要求下属给培蓥公司拨款。其主动退赃、曾为揭阳市公路建设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请求对他从轻或减轻改判。

终审法院认为,郑松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且郑松标作为揭阳市公路局单位受贿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此外,郑松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郑松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量刑上,郑松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个人的犯罪事实及某市某局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郑松标及某市某局从轻处罚。郑松标能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郑松标是共同滥用职权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为《 揭阳原副市长郑松标因受贿、单位受贿、滥用职权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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