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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奉节皮肤病院院长侵吞麻风病人低保30万元 ,获刑三年

唐李晗/法制晚报
2017-04-06 16:59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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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消息,利用集中供养麻风病人、管理皮肤病院经费的职务之便,重庆市奉节县皮肤病院原院长余某和该院出纳以病人的名义在奉节县民政局申请办理了国家低保,将低保金给患者100元后剩余的部分均予以私分。四年里共侵吞国家低保金30万元。

《法制晚报》记者近日获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决院长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出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

案情 

院长伙同出纳,骗领麻风病人低保

重庆市奉节县皮肤病院系奉节县民政局下属的集中供养麻风病人的事业单位。

现年66岁的余某是奉节县皮肤病院原院长,余某于2005年至2011年中旬担任该院院长,其主要职责是对奉节县皮肤病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对国家拨付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被告人张某于2005年至2016年担任该院出纳,其工作职责为经费收支管理、生活费发放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该院共有34名患有麻风病的病人,其日常生活开支由国家财政全额承担。被告人余某、张某在该院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集中供养麻风病人、管理皮肤病院经费的职务之便,以病人的名义在奉节县民政局申请办理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为此还以病人的名义办理了用于接受低保金的存折,并将所有存折统一保管于被告人余某处。

2011年被告人余某不再担任该院院长后,将该存折转交至张某手中。2015年6月18日侦查人员从张某家中搜查并扣押上述存折。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余某在每一次低保金到账后,先用其掌握的所有病人的存折将低保金全部取出,再将低保金进行分配,一部分由余某分得,另一部分由张某分得。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余某、张某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四个年度,共同侵吞国家低保金共计30万余元。

2016年3月21日,余某被电话通知到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24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此后,两人的亲属各向奉节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奉节县皮肤病院院长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奉节县皮肤病院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犯意谁提出院长出纳互推责

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犯罪数额中有部分以生活费的名义已发放给病人,自己系初犯,且年龄较大,请求从宽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余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依法不构成贪污罪;低保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属实,低保金已转给私人,不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侵占的是低保对象的个人财产。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贪污的数额有异议。

据张某供述,2008年低保金拨了后,余某找到她商量,发给病人部分后剩下的二人平分并不上账,她表示同意。2010年后,余某经常在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分给她几千元不等的福利待遇。

余某接受调查时表示,是张某找到他说给病人办低保的事,后张某办理好低保存折交给他,他将款取出后交给张某入账,部分发给病人。张某称给病人办理低保,每个月拿出100元发给病人,剩余的由两人平分。

判决 

共同故意犯贪污罪分别获刑

关于被告人余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集中保管病人不知晓的低保金存折至案发前的事实客观存在,涉案低保金没发放给病人,低保金的财产性质没发生变化,应当属于公共财产。给病人领取、发放生活费是二被告人的职责,不管以何种名义为病人办理了低保金,就有责任和义务将低保金发放给所应享受低保金的病人。

被告人利用给病人发放生活费的职务之便而将低保金予以截留和私分,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被告人余某共同私分低保金的犯意清楚,系贪污罪适格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公共财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属国家工作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属公共财产,余某、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低保金为目的,被告人余某非法侵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9万元;被告人张某非法侵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6万余元;两人共侵吞低保金30万,构成贪污罪。

二被告人对侵吞低保金犯意的提出者的供述各执一词,但对二人商量将低保金给患者100元后剩余的部分平均予以私分的共同犯意的供述基本一致,故余某、张某在贪污罪犯罪中系共同故意,因二被告人对犯意的提起供述相矛盾,致本案被告人所起作用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不宜用个人贪污数额划分主从犯。

张某被关押期间,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与余某共同侵吞低保金的事实,对本案定罪起到一定作用,应当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张某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余某如实供述,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余某、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以贪污罪判决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余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余某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许撤回。

(本文原题为《院长骗领病人低保金获刑 重庆奉节皮肤病院院长伙同出纳 侵吞麻风病人低保金 四年共计30万元 共同犯贪污罪分别获刑》)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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