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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透视地方政府失信背后的“难言之痛”

胡锦武 秦宏/瞭望客户端
2017-04-10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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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网传江西奉新县人民政府因与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拒不履行债务仲裁结果,后经过法院裁定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3.2亿元资产,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张奉新县政府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法院裁定书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发现,共有400多条各地政府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公开的信息记录。

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在“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部分,专门补充了“坚决治理政务失信”的内容。专家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央高度重视“政府自身建设”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却频上失信“黑名单”,这一问题需引起重视。

五花八门的“政府失信”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进行梳理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失信被执行的原因可谓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

——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导致的政企纠纷引发。例如,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因欠原告工程款4444377元及利息591102元,以上合计5035479元,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

“榜上有名”的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因欠原告南京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3282.57元及利息,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因拆迁、土地征收等欠款引发。例如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被法院裁决,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公开2011年西郊一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但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7年3月3日,河南省某市一乡人民政府因未按法院判决,向原告公开该乡部分村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少数地方政府漠视法院判决或干扰法院执行等情况引发。例如,在广东省某县一镇人民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中显示,原执行案与该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干扰,本案长期未能执行,故提级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7次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上榜的吉林省某市一镇政府的“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一栏均写到“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均为“全部未履行”。

“法律没有禁区,诚信也没有灰色地带,政府同样必须讲诚信、守法律。”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旭敏认为,政府如果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法院暂缓执行,但不能拒绝履行裁决。

政府失信背后的“难言之痛”

“政府失信”的话题点爆了网上舆情。

一些人认为,部分政府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一种不守法的行为。地方政府上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背后,是越来越多的“民告官”得以胜诉,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

一位办案法官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涉及政府的法院裁决难以得到执行的一大原因,在于少数地方政府领导法治意识淡薄,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以致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执行难的情况难以避免。

同时,本刊记者采访也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成因复杂,常常导致“一方面企业或个人‘依法维权’、一方面政府‘有苦难言’”,这一现象不容忽视。

谈及与沿河公司的合同纠纷,奉新县政府一位负责人说,政府是打落门牙往肚里咽,一方面政府实际上已经支付1亿多元;另一方面,如果将剩余的“欠款”都支付给企业方,对方在当地欠下的大量材料款、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所开发楼盘烂尾导致的3000多户购房者无法如期拿到房屋等一系列问题,都将留给政府善后。

对此,沿河公司则认为“一码归一码”。“哪怕公司有其他违法行为,也自有法律来追究责任。”沿河公司代理律师史清勇说,无论公司在外面有什么债务纠纷,均不能构成奉新县政府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4月1日下午,奉新县发布“情况说明”称,将尊重法律裁决,严格按法律履行义务,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奉新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向本刊记者表示,政府一定会坚持依法办事,履行好法院作出的执行决定,具体的赔付方式还有待协商解决。

“政府、企业、个人都有守法的义务,也要有诚信意识和守法观念。”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胡玉鸿认为,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采访中,一些基层干部表达了心中的困惑和“不理解”。他们认为,很多企业只顾获取经济利益,往往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在地方上往往与别的企业、个人产生很多经济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但企业往往“拍屁股走人”,包袱甩给了政府。

有网上舆论表示,在政府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件背后,人们还需要关心的是这些债务是如何欠下来的?地方政府成为失信人,有些是欠债不还,有些则属难言之隐。比如前任为博得一个耀眼的政绩,留下一个烂摊子让后任者收拾,而继任官员不愿为前任的失误买单。目前,因针对失误决策责任人本身职务责任等的追责机制仍不完善,决策和损失是具体的人作出的,但债务和偿还责任却落到了政府头上,权力和责任不对等。

政务诚信是“第一诚信”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而提升诚信政府建设速度,是党中央一直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有网上观点认为,政府既是社会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道德的示范者。政府的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和关键,关系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如果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是一座金字塔,那么政务诚信就位于金字塔的塔顶,是整个社会信用大厦的顶梁柱。政务失信,社会信用大厦就会倾斜。

受访专家指出,政府失信被曝光有损公信力,应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地方政府、法院、企业乃至个人,均应强化守法观念,才可能根治“政府失信”现象。

2016年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部署。其目的,正是将政务诚信作为“第一诚信”,专门出台意见进行明确,并以此带动整个社会诚信风气根本好转。而基层政府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力促“政府守信”、整治“老赖”的决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认为,一方面应强化对地方政府曝光监督,除追究当事政府和现任官员责任外,还应建立责任追究“终身制”,甚至将公职人员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存在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尽量减轻因地方政府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带来的损失。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鹏认为,若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政府不应采取“兜底”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既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让政府不堪重负,还会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

有专家认为,政府部门应在法律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通过税收、信贷、荣誉等手段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违规违法的企业,依法予以严惩,但“行政权力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原题为《地方政府上失信“黑名单”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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