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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生日当天为解闷杀害一残疾人,一审被判死刑

人民法院报
2017-04-11 15:00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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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农场的一桩凶杀案至今让人唏嘘不已。因心情烦躁,1993年出生的河南籍男子张某,在23岁生日当天,对一名31岁的残疾三轮车司机痛下杀手,用随身携带的单刃蝴蝶刀割破受害人的喉咙,最终受害人因失血过多惨死街头。

4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8·3”割喉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者家属经济损失43600元。

张某1993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只有小学五年级文化的他没有固定工作。2010年4月,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夏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刑满释放。几年前,张某来南通以打零工为生。

案发当日是他23岁的生日。2016年8月3日晚8时许,张某在家觉得烦躁,就从暂住地出发四处闲逛,但仍未能缓解心中郁闷,想找人打一顿发泄一下。随后,张某拦乘由被害人宋某驾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要宋某送他到南通农场。

途中,张某产生用尖刀划司机脖子的想法。当车辆行至南通农场张江公路与江山路东面偏僻处时,张某一边说“到了”,一边用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蝴蝶刀。当司机把车刚停好时,张某左手按着司机的头顶,右手打开尖刀,从左至右割划司机颈部,遭到司机反抗,张某逃离现场。

张某逃离现场10多米后,把带血的刀放在水里清洗,折叠好放进裤兜。之后,他步行回海门暂住地,洗澡睡觉。

被害人宋某31岁,是一名残疾人,数年前从安徽老家来到南通,平时主要靠晚上开着三轮摩托车拉客为生。

案发当晚11时40分许,宋某驾车掉头行至附近农工商超市附近报警。“我开一个红色的三轮车,我脖子被人家抹断了,现在血直流。”期间,他在超市门口遇见夜巡保安,并向保安简单说明情况。当时,宋某身上全是血,脖子处往外流血,没说几句话,就倒地不起。

经法医鉴定,宋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至血管破裂离断大失血死亡。

宋某的妻子称,丈夫因交通事故左腿截肢安装假肢。2015年初开始,在海门从事电动三轮车载客生意。宋某被刺伤后,曾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电话中,宋某用尽最后力气告诉妻子:“你快过来,我被杀了。”当时,宋某的声音已经很着急,妻子赶紧联系上宋某表弟,之后再打电话过去,只听得周围人声嘈杂,有人在喊“你赶紧捂住、快点捂住”。

8月4日晚上10时许,警方在出租屋内将其抓获。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无精神病,家族亦无精神病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侦查及庭审中,张某多次供述途中产生用刀划被害人的想法,称“用刀划割被害人脖子时没有想(考虑)那么多”“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个人就可以”。

案发后,多名和张某一起工作生活过的亲戚、同事称他脾气倔,做事容易冲动,平时喜欢用手机看电视、电影,尤其是特别喜欢看鬼片、恐怖片等。

法庭上,张某辩称,自己只是想划人,没想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辩护人称张某是临时起意,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请求法院从宽、从轻处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持刀割颈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为发泄自己的情绪,带刀外出随意选人加害,供述称“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个人就可以”,后拦乘被害人宋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选择行至南通农场偏僻处停车,采用割颈方式将与其无任何矛盾的宋某杀死,其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但并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原题为《生日当天杀害一残疾人只为解闷 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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