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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被告人改判缓刑,广东省检副检察长出庭抗诉:量刑畸轻

人民网
2017-04-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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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州4月12日电 “原审被告人姚某与古某共谋实施并自始参与犯罪,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及完成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事后退赃行为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不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姚某、余某诈骗抗诉案,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代表广东省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全国首宗省级院副检察长直接办理并亲自出庭的再审抗诉案件。

据悉,院领导直接办案是广东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为此,广东省检察院专门制定指导意见,要求具有检察官身份的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案,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当日开庭审理的为一起再审抗诉案件。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7月,原审被告人古某(深圳某贸易公司负责人)、姚某(深圳某教育咨询公司董事)谋划通过设立赌局诈骗谋财。同年9月,古某、姚某伙同广州某体院学生余某、开设赌场的陈某和及具备“荷官”经验的周某,以开设“百家乐”赌局的形式先后两次对张某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394万元。同月,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认定古某等5人犯诈骗罪,其中古某、姚某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和十年;认定余某、陈某、周某系从犯,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和六年。五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但认定姚某系从犯,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改判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改判陈某有期徒刑四年;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申诉人古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广东省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对姚某、余某量刑明显不当,遂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据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袁古洁认真审阅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并仔细剖析案件细节,预判案件焦点,制作了出庭预案。

在当日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身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的袁古洁副检察长用深厚的法律功底、严密的论理分析和规范的法言法语回应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袁古洁指出,原审被告人姚某与古某共谋实施并自始参与犯罪,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及完成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事后退赃行为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不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余某在参与犯罪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分赃数额等方面,均高于同为从犯的陈某、周某,而原二审判决对其处刑低于陈某、周某,明显偏轻;此外,两人适用缓刑显失公平,应予纠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现场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表示,辩论水平很高,检方意见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说理透彻明晰,展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让人信服。

广东作为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依法履职已经逐成常态。如2016年下半年,茂名三个试点院的院领导共办理批捕、起诉案件56件,省检察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带领的办案组也办理了一批民行和刑申案件,改变了以往领导只负责审批案件的做法。

“我们要求领导干部不但要亲自办案,而且要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等类型案件,充分发挥带头示范和业务骨干作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表示,入额领导干部的法律身份是检察官,其直接办理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体现司法亲历性特点,对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还规定,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应当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监督与管理,并且要对案件办理质量终身负责,确保检察官严格办案、依法履职。” 

(原题为《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 全国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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