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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监察委首用“留置”措施后,运城监察委再通报留置两干部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2017-04-15 20: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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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晚20点整,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上述通报系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以来的案件首发。媒体梳理发现,这也是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公开通报中首次出现“采取留置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通报中首提“留置措施”24小时之后,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也被公开披露在调查中采取了“留置措施”。

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4月14日晚20点整发布两则通报: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张驰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卫典臣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这也是山西11个地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在通报中提出采取“留置措施”。此外,澎湃新闻还注意到,上述两则通报均提及“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

2017年1月19日,新成立的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干部大会,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骆惠宁出席会议并讲话,对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监察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求。

其中,骆惠宁提到,“要积极探索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措施,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监察工作的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为制定国家监察法和改革在全国推开提供实践经验。”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职权。《决定》称,为履行职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所谓“留置”措施,即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权责措施之一。

其中,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在2017年1月19日成立后,率先完成所有地市监察委员会部署。据人民网消息,截至3月31日,山西11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均已选出,11市监察委员会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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