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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与腾讯:游走在反垄断法边界的博弈

刘旭/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7-04-24 13: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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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17时起,微信关闭苹果智能终端用户给微信公众号文章直接赞赏的功能,并在第二天取消了这些用户通过扫描公号文章二维码来商赞的方式。这意味着苹果的移动智能终端用户无法再给自己喜欢的公号文章付费奖励了。

腾讯微信无法接受2016年6月13日苹果更新其与应用开发者协议3.1.1条款,拒绝使用苹果系统的应用内收费IAP(In-App Purchase)实现微信用户对微信公众号文章的赞赏(现金奖励)功能。经过近一年的博弈,微信还是“妥协”了。

根据腾讯2016年度的年报,微信用户已达到8.89亿,其中只有大约20.7%的用户没有关注任何公众号。所以这一涉及到1亿多苹果用户的变故让不少人开始担心苹果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担心类似的命运可能在将来影响更多应用开发者和苹果用户。

苹果商店的“发家之路”

要判断苹果与应用开发者协议3.1.1条款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需要先理解苹果商店的商业模式。苹果商店可以被视作只向苹果终端用户分销音像制品、电子书和应用软件的自营式电商。不同于苹果系统,安卓系统可以向智能终端厂商开放,允许不同品牌的手机、平板、智能穿戴设备的厂家在安卓原生系统基础上,开发自定义系统(Android Rom),例如小米MIUI,华为EMUI等,并允许这些自定义系统的开发者自行建立应用商店分销适用于安卓系统的应用软件。相比之下,安卓系统生态下的应用软件不仅更开放,也更丰富,但因为对应用的审查标准相对宽松,所以安卓系统的应用软件也会显得鱼龙混杂。

由于苹果智能终端的用户数量多,且品牌忠诚度相对较高(高达54.1%),加之苹果智能终端售价高,因此其用户也往往是收入稳定的用户,在许多国家苹果终端用户将银行卡与其在苹果系统开设的账号捆绑的比例较高。这些因素都使得苹果应用商店获得了支付意愿更高的用户群,从而也为其赢得了许多应用软件的青睐,让应用商店成为苹果公司重要的“发家之路”。

为了吸引用户购买应用软件,开发者往往会选择开发免费试用版和收费版两个版本,向收费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用户体验。而以苹果为代表的应用商店则主要是靠向应用软件的开发者收取交易提成来营利。但是,也有应用软件开发者为争取更广泛的用户,会在维持免费使用应用软件的同时,向用户出售与应用软件相关的虚拟商品,例如游戏道具、代金券币等。而为这类“准免费”的应用软件提供分销平台的苹果应用商店,也会要求从这些应用软件销售的虚拟商品收益中分成,以免这样的“准免费”的应用软件开发者搭便车,逐渐挤兑那些收费软件的开发者。而苹果更新其与应用开发者协议3.1.1条款就是为了避免苹果应用商店上的“准免费”应用软件规避通过苹果应用商店系统来向用户收费,以维持其分销提成。

苹果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17年1月,美国苹果公司将美国高通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诉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今,在与腾讯微信就公众号赞赏功能纳入到苹果应用商店系统产生分歧的苹果能否被认定为滥用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苹果虽然长期在手机销售数量,盈利水平上遥遥领先,树立了非常好的品牌形象,但能否因此就认为其具有了控制商品价格的市场地位,则并非一目了然。如何解释“控制”一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能够维持很高的利润水平是企业市场力的体现,同样能够维持稳定的价格,或者像谷歌的安卓系统一样维持免费开源也是市场力的体现。

苹果公司也曾尝试过通过低配置手机打开中档手机市场,扩大用户基数,但并不成功;同时,华为、VIVO、OPPO等在国内手机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高定价机型销量持续走高(例如OPPO R9连续四个季度销量第一,华为在2017年1季度卫冕销售冠军,占销量19.2%),吸引了不少的苹果手机用户换用安卓系统手机,以至于苹果在2016年首次出现了手机出货量下滑7%的情况。可见,在手机等移动终端市场,苹果虽然可以依靠其质量、创新与品牌号召力维持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最好的利润水平,但也并非江山永固。

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领域,安卓与苹果存在竞争关系,但使用安卓系统的用户数量仍远多于苹果操作系统的用户数量。对于智能终端用户而言,从苹果系统转换为安卓系统时,虽然会有使用习惯上的差异,以及数据迁移上的困难,但这样的转换成本在技术上并非难以克服。而且,同时使用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各类智能终端的消费者也正在增多。因此,很难说在消费者端,苹果操作系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应用软件的开发者而言,虽然也会因同时开发适用于两个操作系统的应用软件而支付更多成本,但这并未影响许多开发者同时在安卓和苹果系统基础上开发软件,获取更多分销途径和终端用户。

对于智能终端制造企业而言,苹果系统是不对外开放的,而安卓是开源系统,所以这些智能终端制造企业严重依赖谷歌的安卓系统。因此,在谷歌收购摩托罗拉时,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就在2012年5月19日公布的《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中认定:“安卓系统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由于诺基亚已经宣布逐步放弃塞班系统,苹果手机售价普遍远远高于安装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而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 PHONE操作系统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安卓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预计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维持和巩固。”根据IDC在2017年3月的调研报告,基于谷歌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出货量约占85%,基本上验证了商务部反垄断局在5年前的预判。由此可见,苹果系统本身与其智能终端一样在各自所在相关市场中都难以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与苹果的博弈

很显然,恰恰是因为苹果事先认识到其不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所以才敢于通过修改与应用软件开发者间的协议,封堵后者规避苹果应用商店收费模式的做法。

而对于微信公众号的赞赏是否可以类比游戏软件应用中的道具购买,确实存在讨论的空间。因为,微信虽然不向普通用户收费,但还是会向公号运营者收费,而公号文章赞赏也构成了公号运用者的重要收入来源。无论是通过安卓系统的微信应用,还是苹果系统的微信应用,普通用户的赞赏都可以吸引更多潜在的公号运营者在微信平台上开设更多公众号,开拓自媒体经济、知识经济。因此,最终微信作为超级应用还是能够通过普通用户给公众号的赞赏来获得间接收益,并继续增加用户基数和用户黏性,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苹果主张微信应当像其他苹果应用商店的应用软件开发者一样,通过苹果应用商店系统来分成,也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更主要的是,在2016年初,“微信之父”张小龙启动了“应用号”的开发,也就是2017年上线的微信小程序。这相当于让拥有8.89亿多用户的微信成为了最大的小程序应用商店——一个可以通过苹果等各大应用商店下载的另一个在微信内部的“超级应用商店”。虽然,目前微信小程序并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许多开发者的热情逐渐冷却。但这却仍旧难免被苹果等各大应用商店视作一个潜在的威胁。所以,也不排除苹果公司在2016年6月更新与开发者的协议是在预防微信通过小程序开发与分销平台,架空苹果自家的应用商店。

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微信公众号赞赏目前仍只能使用微信支付。这与参加超过100人的微信群就需要将微信与银行卡绑定一样,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用户必须开通微信支付,从而将微信在移动端即时通讯与社交网络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至第三方支付市场。目前,微信支付的用户数量增长迅猛至4亿,即便2016年初宣布微信支付提现收费,也没有影响微信支付用户数量的增长,反而增加了微信支付的交易量,让最初仍坚持提现不收费的支付宝没能因此迎来用户量的增长,所以也选择在半年后按相同费率收取提现手续费。相比之下,其他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份额远逊于腾讯和支付宝两巨头,其他移动支付应用也无法与两者望其项背。

巧合的是,在2016年4月19日,腾讯关闭苹果用户给微信公号文章的赞赏功能的一年前,也是苹果2016年6月13日更新与开发者协议3.1.3.条款的两个月前,苹果突然因故关闭了两大互联网服务——电影商店(iTunes Movies)和数字书店(iBooks Store)。这使其再次失去了在华的两大支付场景。在随后与银联合作推进移动支付方面,苹果也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的成绩。这客观上也给了微信拒绝向苹果妥协的另一重要资本,使得微信不必担心苹果智能终端的用户会因此而选择更多使用苹果支付而放弃使用场景更普遍的微信支付。

综上,微信选择不惜让公众号运营者失去部分收益,也要关闭苹果移动终端用户给公众号文章赞赏的功能,首先是因为微信自信其用户,包括微信支付用户,并不会因此而流失,其次是因为微信用户中有80%以上都使用安卓系统,所以并不会对公号运营者的收益产生很大冲击,也不会造成公号运营者的流失。而一旦向苹果妥协,如果其他安卓系统的应用商店也纷纷效仿的话,都要在公众号文章赞赏中分一杯羹,那么会对公号运营者的收益造成更多损失。

最终,腾讯微信与苹果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文章赞赏机制中的争议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究竟腾讯微信在公号文章赞赏等平台内的支付场景中没有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开放的做法,是否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还取决于是否有用户会向工商总局进行举报,以及后者最后的认定结论。但有两点是可以确定的:

其一,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反垄断法》的运用已从最初企业防御可能遭遇的反垄断诉讼、举报,转变为灵活适用《反垄断法》来探索商业博弈的底线与边界了;

其二,伴随互联网经济中的争议此起彼伏,越来越频繁地涉及到《反垄断法》的适用,更多人,尤其是更多网民的法治意识更强了,反垄断法意识也越来越强了。

(对竞争法研究感兴趣的朋友,可关注作者的微博:竞争法研究)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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