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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
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往往带来难以弥合的创伤。
4月24日,浙江检察网发布消息称,近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称,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有发生,不仅给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创伤,也对社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今年年初,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以“强奸幼女”和“奸淫幼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性侵幼女的强奸罪裁判文书106份。此类案件往往呈现案发隐蔽、作案时间长、熟人犯罪多发等特点。
“性侵儿童的犯罪,如果没有外界干预的话,基本上不会去自动终止。”“女童保护”项目主要发起人孙雪梅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呼吁,对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建档,“一定程度上公开他的信息,防止重犯。”
这方面的设想在浙江慈溪逐渐成为现实。2016年6月,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此举受到一些专家的赞赏。不过也有评论认为,公开案犯信息易造成歧视和隔阂,对真心悔过者不公平。
此次浙江省检察院出台《意见》强调,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制度内容设置合理性及本土实践适应性,充分发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犯罪侵害方面的应有效用。
《意见》还指出,要聚焦案件办理,依法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监督;要聚焦权利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全方位司法保护。推行“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模式,避免因询问、调查取证、出庭公诉等司法活动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要聚焦犯罪预防,推动完善未成年人防性侵的社会保护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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