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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问答②|法院如何招录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待遇如何

人民法院报
2017-04-27 13:31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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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人民法院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组织专门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陆续进行权威解答。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进行提问。

就这些司改热点解答,澎湃新闻将持续选取转载。

人民法院如何招录法官助理?

答:按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1月印发的《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应当通过建立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规范便捷机制,畅通政法专业毕业生进入人民法院的渠道,实现政法专业毕业生就业流向与人民法院用人需求的有效衔接。

一是建立符合审判人员职业特点的招录机制。招录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可以纳入省市县乡“四级联考”,也可以结合司法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单独命题,单独申报招录计划、单独组织考试和录用。

二是明确招录资格条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毕业;年龄35周岁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条件;招录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对艰苦边远地区实行政策倾斜。

三是严格规范招录程序。招录程序由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手续、试用等步骤组成。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法院制定招录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招录岗位、条件和程序。

四是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省级人民法院针对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的原则,统一组织对招录人员进前培训。招录入员经培训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和登记手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不予录用。

如何有效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答: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各级人民法院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司法行政人员待遇不降低、交流有通道、职业有前景。

第一,应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三类人员,两类待遇”的政策要求。根据中央有关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除司法警察外,人民法院内部实行“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其中,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审判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实际上,司法行政人员大多是法院业务骨干出身,相当一部分具有法官资格,从事的工作也是围绕办案这一中心工作展开的,从广义上讲,也是审判辅助人员。

第二,对于司法行政人员中具有法官资格,或者具备法官选任条件者,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允许参加入额法官遴选或者先调整至审判辅助岗位。担任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职务者,入额后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职,并调整至审判岗位。第三,探索符合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特点的业绩考评机制、干部交流培养和晋职晋级机制,激发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潜力和热情。

为什么要对法官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答:对法官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是由审判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特性。

行政权从本质上讲是管理权,行政行为多数不具有终局性,其合法性需要接受法律衡量;行政官员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讲究上命下从、令行禁止。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独立性等特点,以司法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审判权具有终局性,对纠纷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原则上一事不再理;法官在审判组织内部是平等关系,讲究少数服从多数。

审判权与行政权存在的这些重大差别,要求对法官的管理应实行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任务。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构建与审判权特点相适应的法官管理制度,既是保证司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更是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不是变相为法官“提职级、加工资”,而是依托法官法确立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制度,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在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选升比例、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确保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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