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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忽悠式并购遇到反垄断“劳模”

刘旭/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7-05-08 18:17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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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终止收购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表示,2016年10月21日伊利正式披露的收购有机奶企业圣牧的计划,因为截至2017年4月21日仍未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批准实施该项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决定,而自动终止。

但是,根据商务部官网发布的《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伊利集团收购中国圣牧股权案相关反垄断审查事项发表谈话》,商务部已于4月13日就做出反垄断审查决定,对伊利集团收购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股权案不予禁止,并已于4月14日通知伊利集团申报代理人领取《审查决定通知》,伊利集团申报代理人于4月25日签收该《审查决定通知》。由此可见,之前伊利集团将终止收购圣牧应该有其他原因,把责任都推给商务部反垄断局,是站不住脚的。

商务部能够在核实情况后,时隔一天,就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发表谈话,澄清事实真相,最大限度避免错误信息影响投资者利益,无疑也是必要的。但即便如此,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圣牧,4月28日股价当日大跌16.41%,较2016年10月伊利宣布并购计划后的高点2.65港币,下跌26.4%,令许多之前非常看好这项并购的投资者争相出逃。5月5日收盘时,中国圣牧股价已下跌至1.53港币,略低于2016年7月时的低点1.57港币。

面对中国圣牧这样在一年内出现“抛物线式”的股价波动,尤其是在商务部通过公开澄清,拒绝为伊利终止收购圣牧“背锅”后,投资者和监管者恐怕都难免会担忧,伊利收购圣牧是一场“忽悠式并购”。

反垄断劳模的“无用功”

相比媒体曝光率更高的发改委和工商系统反垄断局,差点为伊利终止收购圣牧“背锅”的商务部反垄断局很少有机会抛头露面。上一次,人们广泛关注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并购案件的审查工作,还是在大约一年前,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时。这是因为目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只需要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附条件批准,或禁止批准的案件公布反垄断审查决定。而《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的近9年里,商务部已公布的29个附条件批准案件和2个禁止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都涉及到大都是外资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只有一个合营企业新设案件涉及神华集团,一个并购案涉及汇源果汁。所以除了2009年被商务部禁止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外,绝大多数这些被公开审查决定的案件都没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人们也就缺乏对这家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了解。

实则,商务部反垄断局堪称中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劳动模范。因为,在过去的近9年里,该局以30人左右的编制,依法审查并无条件批准了169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截至2017年3月31日,平均每月16.33件)。仅这组数据就是全国发改委和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累计公开办结案件总量的8倍左右。

伴随2011年《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起草,以及2014年底商务部首次公开对未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申报案件的处罚决定,商务部反垄断局受理的并购案,先后从2010年的130件跃升到2011年的194件,2015年的352件,2016年的378件,更有望在2017年底突破400件。且绝大多数案件要在30天内完成审查,日常工作强度很大。

而在这1698件依据《反垄断法》无条件批准的案件中,商务部反垄断局还是第一次遇到自己明明已经无条件批准案件,却被当事人“以未收到批文”为由放弃收购计划的情况。但是,除了绝大多数在为期30个工作日的第一阶段审查内就无条件批准的案件,在进入最长90个工作日的进一步审查阶段,但最终仍获得无条件批准的案件中,确实有个别上市的内资企业并购案仍被放弃,让商务部反垄断局白白做了“无用功”。

例如,味精业份额第二的梅花生物在2014年底宣布收购同业份额排名第二的伊品,2015年在经历过先后4轮味精价格上涨,以及股灾前大股东累计减持1.55亿股,股灾后又与“国家队”先后增持梅花生物股权后,于2015年8月12日商务部无条件批准该项并购的同一天,宣布放弃收购伊品。其理由是,在商务部批准该案前的大概3个月前的2015年5月14日,梅花生物获悉伊品因专利侵权被起诉,而可能影响估值,以及“不大清楚伊品生物现在的财务状况,评估增值高和业绩承诺问题”(参见彭彬:《梅花生物放弃收购伊品生物 或因涉嫌专利侵权》,载财信网2015年8月14日)。

又如,空调铜管市场份额第二的浙江海亮曾在2015年底宣布收购同业领头羊河南金龙,最终也在2016年2月29日获得商务部无条件批准。但是,2016年5月海亮股份公告宣布,因金龙股份在原交易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至2015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金额增加,且短期内无法有效解决,因而最终放弃了并购计划(参见万军伟:《浙江海亮与河南金龙宣布分手 全球最大铜管业并购案终止》,载大河网2016年5月18日)。

这两则原本被资本市场看好的,可以大幅提高市场集中度、定价权,形成协同效应的并购,在笔者看来都有严重限制竞争之虞,不应依据《反垄断法》批准。然而,商务部反垄断局付出了大量行政资源对这两个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并最终无条件放行后,却因为反垄断审查决定做出前就已经明知存在的原因,而被收购方放弃实施并购,导致乐见或笃信商务部会批准并购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如何防范“忽悠式并购”搭反垄断执法便车

无疑,商务部不希望再出现上市公司接到无条件批准实施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决定后,仍以商务部未批准为由而放弃并购的情况再发生。但是否能够惩前毖后,更多取决于证监会是否能对伊利集团的相关不实陈述进行处罚。而对于商务部自身而言,如果能够在审查决定作出当日,像国际同行一样,在第一时间对外公开,就不会再给其他想放弃执行被申报并购案的当事人以机会,将终止并购归因于商务部了。

而且,从商务部反垄断局内部讨论通过某个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反垄断审查结果,到商务部部长签署正式的审查决定之间,仍有一定时间间隔,容易造成提前走漏消息,引发资本市场异常波动。例如,马云通过其控制的浙江融信收购恒生电子是在2014年9月26日才正式被商务部无条件批准的,但早在2014年9月20日财新网记者刘彩萍就已从“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并发表了《【独家】商务部无条件批准马云收购恒生集团》一文,公开进行了报道,引发资本市场和证监会的关注。

尤其是2014年引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制度以来,截至2017年5月5日,已有680个经营者集中案件按简易案件提交了申报,并往往可以简易案件公示表格发布后的30天内被无条件批准。这也使得许多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开始研究这些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审查周期,来进行投资。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目前商务部反垄断局每季度披露一次无条件批准的案件,还是改为每个月一披露,都与商务部就伊利集团的公告做出澄清一样,无法满足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往往偏好投资各行各业通过寡头并购来大幅提高市场集中度的龙头企业,而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公布的29个附条件批准和禁止批准的2个经营者集中案件,在总量上和行业覆盖上都无法与2017年3月底以前无条件批准的1698个案件相提并论,难以让外界了解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执法尺度,以及以往该局对国内其他行业的竞争格局的分析。执法透明度不足,才使得一些人看到了借助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来大做文章的机会。

因此,从根本上,要预防“忽悠式并购”搭上反垄断执法的便车,就需要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决定全文,尤其是有必要进一步审查的案件,以及那些虽然按简易案件申报,但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最终按普通案件审查的并购案,例如杜蕾斯所属集团利洁时收购美赞臣案。

唯有如此,无论广大股民,还是机构投资者,操盘并购的投资银行,以及相关上市公司的高管与股东,才能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披露的这些案件中了解哪些案件、哪些情况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批准,为什么可以被批准,以及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来审查,在审查中接到了哪些行业协会、学者的反馈意见,从而更好地预判同行业类似并购被该局审查的前景与周期。

唯有如此,为反垄断执法工作默默付出许多的商务部反垄断局一线执法人员才能让其长期积累下来的数以千计的案件信息、实际经验得以外化成为竞争政策的一部分,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也为发改委、工商系统的反垄断执法,司法机构审理反垄断纠纷,民事主体依法维权,提供借鉴,为外国同行及国际合作提供参考。

唯有如此,在社会监督的助力下,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内才可以更有效地减少执法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工作失误,避免被当事人或被其收买的行业协会、为其背书的学者专家所误导,全面提高执法效率和权威性。

除此以外,还应注意到的是,在商务部未正式公开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时,相关当事人如果存在价格串谋、划分市场之类的限制竞争行为,应该由商务部会同负责查处垄断协议的发改委系统、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来予以查处,从而进一步打击一些企业在借助反垄断审查“题材”拉高股价之外,借助经营者集中审查来掩盖实施限制竞争协议,推高年报、季报利润增长的动机。

完善反垄断执法,助力国家金融安全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维护金融安全不能忽视一个风险,更不能放过一个隐患。”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维护金融安全提出6项任务,其中之一就是采取措施处置风险点。证监会今年则要专项执法行动将继续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

伊利集团将终止收购圣牧的责任赖在商务部反垄断局身上的不实陈述已被戳破,如何处理,还有待证监会决断。但是,从长远来看,更多还是应该由“被冤枉”的商务部反垄断局,从自身近9年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找到不足,看到除了默默无闻、勤勉苦干之外,还应有哪些反垄断审查程序与规则亟需改善,还需要与发改委、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同行,以及证监会一起,开展切实有效合作,在全社会的监督与支持下,彻底封堵祸害资本市场,危害广大投资者权益的“忽悠式并购”,为国家金融安全的维护提供助力。

(对竞争法研究感兴趣的朋友,可关注作者的微博:竞争法研究)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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