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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监察部干部受贿300万为他人揽工程,终审获刑3年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7-05-09 11:3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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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他人承揽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收取“好处费”,家住吉林长春的男子冯卫华与一名监察部干部成为了“合作伙伴”。

5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裁定书显示,北京高院二审认定冯卫华构成受贿罪,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判决。

今年36岁的冯卫华于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一审后曾认定,冯卫华伙同袁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袁某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三处副处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黄某在承揽长春市103中学工程项目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多次收受黄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00余万元。

该院认为,冯卫华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冯卫华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只涉及103中学项目,无证据证明其受贿数额达到300万元,一审认定涉案金额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北京高院二审查明,根据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及证人袁某、麻某、黄某证言,袁某伙同麻某与冯卫华以好处费的名义实际收受请托人黄某两个工程上的好处费共计618万元,两工程的好处费大致各占一半,同时根据两工程的总造价综合分析,一审认定冯卫华伙同袁某共同受贿数额为300余万元并无不妥。

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冯卫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具体作用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取最低限给予减轻处罚,已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最终,北京高院二审裁定驳回冯卫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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