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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巨贪村官”二审维持原判,一审获刑20年罚金630万

朱炳武 刘洋/人民法院报
2017-05-12 11:52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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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烈山社区原党委书记刘大伟

5月11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官巨腐”——淮北市烈山区烈山社区原党委书记刘大伟贪腐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刘大伟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大伟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317万余元,以及面积800余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中的土地补偿款部分(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担任友谊二矿矿长期间,为该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计59.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淮北市惠尔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中友谊二矿出资额为1490万元的74.5%股权侵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83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挪用淮北市惠尔普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资金47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指使他人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小官巨腐”刘大伟贪腐案二审宣判,淮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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