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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规:中介按房款比例收费模式或调整,房东禁擅自抬价

澎湃新闻
2017-05-20 06: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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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月19日晚间发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房租按月支付;同时拟严禁开发商捂盘惜售,要求买房中介服务费施行明码标价等。

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住房租赁或者销售的价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是为了更好地确立定价规则。”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总监严跃进看来,未来,地产中介按房款比例收取中介费的规则或面临调整。

据中新网报道,北京各中介门店普遍下调了中介费。链家多个门店的中介费比例已从2.7%降到了2.2%,我爱我家门店中介费比例由2.5%降至2.0%,房天下门店中介费比例已降至0.8%。

同时,意见稿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行为设置了限制约束条款。

对出租人来说,包括“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等。

对承租人来说,要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对于最敏感的租金支付,意见稿不仅提出鼓励按月支付,还明确房东不得擅自抬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出租人违反规定扣留押金,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此外,意见稿还着重规范了开发商为炒作房价而采取的捂盘惜售行为。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禁止了12个销售行为,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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