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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大意失荆州,连续败诉雅诗兰黛

2022-03-02 14: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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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职业打假人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这不,被称为打假第一人的王海起诉雅诗兰黛虚假宣传又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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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数据披露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4民终508号》显示,王海因与被上诉人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诗兰黛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825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海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退还货款27000元并三倍赔偿上诉人81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官网“品牌故事”和商品宣传册(修护传奇奇迹开启)中有关博士受伤及研究化妆品使受伤容颜恢复的基本事实,存在虚构经历和产品功效欺诈消费者行为;被上诉人举证《女装日报》证实品牌故事是历史事实。一审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博士受伤的医院证明及所研究的面霜有恢复容颜功能的鉴定证明;报道中的面霜成分(海带)与本案产品成分(海藻)不符,宣称的12年研究、6000次试验均无证据证明。上诉人认为品牌故事和产品功效是虚构和杜撰的。品牌故事类传奇和修复疤痕恢复容颜功效与上诉人有关系,因上诉人信赖品牌选择购买送人以期达到宣传功效,最终事与愿违受到欺诈,遭受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关联错误。商品宣传应基于事实的真实和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被上诉人对宣传内容负有举证责任,报道中的新闻事实或编撰的故事是商家一面之词,无证据就不能代替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报道内容与品牌故事相吻合,偏离双方诉争事实,未查明是否虚构品牌故事,利用虚假的品牌故事宣传商品作用欺诈消费者的基本事实。

2、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商品宣传神奇修护力,修护新生;自然舒缓,帮助肌肤抵御外界侵害,预防色素沉淀;精华面霜中的深海巨藻对痘痘有很好的舒缓作用是违法事实,未调查两名“爱用者证言”推荐使用和保证的真实性,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3、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商品宣传羊绒围巾(金银丝为装饰)的事实,实际交付羊毛围巾或合成材质围巾与描述不符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交易页面宣称丝巾是奢华羊绒与卢勒克斯金银丝精心混合编制而成,很显然这是一款高档奢侈的羊绒围巾,保暖性高于羊毛,羊绒价格贵如黄金,高于羊毛。上诉人举证进口货物报关单是被上诉人申报、经海关查验的文书,能证明围巾材质是100%羊毛,一审法院无视重要证据,却认为证明力弱而采信被上诉人自行检测的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认为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精美北极光礼盒的报关单及原产国(产地)是否美国,及被上诉人交付无标识(名称、规格等级、厂名、厂址、标准、合格证等)的质量不合格的蓝色纸盒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5、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或证据不足错误,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案经营者宣传与实际交付不符,经营者的证据自相矛盾,拒绝提供报关单及不能提供进货来源、合格证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一审法院有意加重上诉人举证责任,没有保护弱势的消费者权益,有悖公平公正原则。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对于案涉商品的宣传是否存在虚假成分,上诉人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受到欺诈,一审未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

关于被上诉人对于案涉商品的宣传问题,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海蓝之谜官网上显示的品牌故事与案涉产品销售页面显示的产品功效系分离设置,对于品牌故事的夸大或不实宣传的确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不恰当地引导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但在页面分离设置并且被上诉人在案涉商品详情介绍页面对产品功效进行了详细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通常不会仅因品牌故事宣传而对产品本身陷入错误认识,上诉人的认知能力不低于一般消费者,对于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的品牌故事宣传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商品页面宣传的“五重”产品功效等内容,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看,相关宣传内容具有一定文献依据,且被上诉人的宣传方式符合化妆品行业的通常做法,不宜认定为欺诈。

关于礼盒中的围巾成分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自行提供的检测报告,案涉围巾并非完全由羊绒和金银丝组成,被上诉人在商品详情页面中将围巾宣传为“通过奢华羊绒与卢勒克斯金银丝精心混合编织而成”存在披露商品信息不完整、夸大宣传的问题,对此,被上诉人应予纠正,本案中,考虑围巾并非案涉礼盒中的主要物品,同时考虑上诉人的购买数量、目的等,本院认为一审未采纳上诉人主张的产品整体欺诈的观点并无明显不妥。

另外,从上诉人购买案涉商品的时间、维权的经过看,本案上诉人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清扬君看来,王海作为职业打假人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就是案件的时效性。

判决书显示,王海2018年9月购买了涉案产品,但其2020年才提起诉讼,除斥期间已过,王海已经丧失相应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其实,王海可以完全可以早点立案,即便开庭早,进行产品检测或其他证据收集工作没有完成,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延期开庭的申请。

不过,作为消费者,清扬君还是比较感谢王海的,让社会大众知道“洋品牌”也不能完全相信。

通过王海的检测报告,法院认为雅诗兰黛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中将围巾宣传为‘通过奢华羊绒与卢勒克斯金银丝精心混合编织而成’”存在披露商品信息不完整、夸大宣传的问题,对此,应予纠正。”

说实话,这其实就是打脸雅诗兰黛公司,说明雅诗兰黛公司商品详情页面的围巾披露有问题,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只不过二审法院“考虑围巾并非案涉礼盒中的主要物品,同时考虑上诉人的购买数量、目的等”,认为一审未采纳上诉人主张的产品整体欺诈的观点并无明显不妥。

哈哈,什么意思,就是瑕疵的虚假宣传不影响“产品整体欺诈的观点”。

此外,还有一个类似的观点让清扬君无法接受:“品牌故事并不是产品功效宣称”。

王海主张雅诗兰黛公司经营的网站虚构品牌故事和精华面霜的产品功效作用,为此提交了LAMER海蓝之谜官网品牌故事页面截图和购得涉案产品所附宣传册照片。截图显示“探索海蓝之谜的传奇———场实验室意外,让麦克斯·贺伯博士饱受容颜灼伤之苦,他无比渴求能够创造自己的命运,焕变之旅,由此开启。白天,他仍是一名太空物理学家,而每当深夜仰望星辰,他则变身为逐梦者。怀着探索愈颜修护能量的希冀,博士转向了挚爱的海洋。海洋灵感的深深启迪,贺伯博士利用天然生物性发酵技术,将蕴含强大修护力的深海巨藻与多种天然矿植物营养成分精纯融合。12年光阴,6000次试验执著的探寻,焕变出史诗般的愈颜奇迹,让他的容颜回复往昔。”

对此,雅诗兰黛公司不认可订单交易快照、商品照片、LAMER海蓝之谜官网品牌故事页面截图、购得涉案产品所附宣传册照片的证明目的,主张王海购买涉案产品时的产品详情页面海蓝之谜精华面霜的功效宣称清晰、明确,对丝巾成分与来源的介绍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形,任何正常的消费者都不可能从该页面上解读出精华面霜具有医疗功效,涉案产品的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麦克斯·贺伯博士是海蓝之谜品牌的开创者,其研制品牌产品的过程及其人生经历亦曾通过对他的采访被公开报道与记录,海蓝之谜官网上的品牌故事系依据真实的历史事实所做的陈述。

经过质证,法院认为王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雅诗兰黛公司经营的网站虚构了品牌故事和涉案产品精华面霜的功效作用,其未提供精华面霜的使用效果证明。证据“品牌故事”与涉案产品的功效作用缺乏关联性,在涉案产品的商品页面描述足够详尽的前提下,海蓝之谜官网的“品牌故事”不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不能证明涉案围巾的材质为100%羊毛,其证据“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据单一,证明力较弱。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雅诗兰黛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反驳事实。

而二审法院认为海蓝之谜官网上显示的品牌故事与案涉产品销售页面显示的产品功效系分离设置,对于品牌故事的夸大或不实宣传的确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不恰当地引导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但在页面分离设置并且被上诉人在案涉商品详情介绍页面对产品功效进行了详细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通常不会仅因品牌故事宣传而对产品本身陷入错误认识,上诉人的认知能力不低于一般消费者,对于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的品牌故事宣传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观点,不予采纳。

说实话,我也是消费者,我看了雅诗兰黛的品牌故事就认为产品好,所有的产品都好,怎么会没有联系呢,如果没有联系怎么称为品牌故事呢?难道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都是男同志,都不用化妆品吗?怎么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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