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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强奸11岁少女致其怀孕,有期徒刑13年改判无期

马云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17-05-26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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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山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于某某(成年人)与被害人蒋某某(女,2001年7月出生)的母亲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形成事实上婚姻家庭关系。2012年3月始,于某某先后多次在青岛市三处地点,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2015 年3月,蒋某某怀孕31周时将胎儿引产。

2015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于某某抓获,后于某某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经山东省检察院未检处审查认为,该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于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恶劣,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严重,应适用《刑法》、《两高两部性侵意见》规定的多项法定从重、从严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省检察院提出支持抗诉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于某某无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次数多且时间跨度长,造成了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于某某作为与被害人长期生活人员,肩负特殊职责,理应保护、关爱被害人健康成长,但却利用特殊身份,对其实施侵害,根据《两高两部性侵意见》应予从严惩处。本案的抗诉改判,为强奸案件情节恶劣的认定以及负有特殊职责人员长期实施性侵并造成严重后果案件的正确量刑提供了指导性范例。

(原题为《“继父”强奸11岁少女致其怀孕,有期徒刑13年改判无期》)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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