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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落马高官在哪审判,“发话”的为何不是法院

张文晖/国是直通车微信公号
2017-06-06 15:3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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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直通车微信公号6月6日消息,近期各地高官密集落马,其中包括多个副部级官员。

但从公开报道的信息来看,没有一位是在其为官之地审判的。

异地审理的司法制度安排由来已久,但是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异地审判?审理地点谁来定?

异地管辖主要为司法公正

从近期受理审判的高官受贿案来看,不难发现,审理地点都不在其“地盘”。

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案。

5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案进行宣判。

5月27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5月3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在庭审中。 中新社发 梁立斌 摄

同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受贿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近年来,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由于这些高官级别较高,在当地又都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因此选择异地审判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这些因素左右刑事案件,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法律文化教研室主任李勇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表示。

同时,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杨寅告诉国是直通车记者,副部级以上官员案件都是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进行查处的。“当然中纪委也会查处一些特殊行业、领域的司局级干部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查处后,如果有犯罪嫌疑,通常都要移送给检察机关。”

中新社发 陈永良 摄

启动异地管辖决定权的首先是检察院

异地审判由来已久,但是在哪审,由谁定?一直以来,大多人都认为,决定这项具体事务的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因为它的手中掌握着大要案指定管辖法院的具体清单。

但实际上,启动异地管辖决定权的首先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杨寅表示,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会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自己决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比如说,刑事拘留或者批准逮捕。

另一种方式,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省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指定一家市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市级检察院起诉到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此时中级人民法院才会对最高院请示异地管辖。最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由哪个检察院批准逮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会直接决定是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来进行后续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杨寅表示,异地管辖的启动决定权首先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是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则由采取对象的级别和岗位的特殊性决定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通常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检察院必须是在同一个地方,不存在甲地检察院去乙地的法院起诉、公诉的现象。

加强司法中立性才是未来趋势

就目前来看,要避免各种干扰,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正义,异地审判无疑是最适合当下的选择。但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中立性地位或才是长久之计。

中新社发 铜陵洪伟 摄

“异地审判是目前应对官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但从未来来讲,异地管辖也存在一些弊端。”李勇表示,首先,异地审判不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犯罪证据;其次,不利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同时,也使诉讼成本大幅度增加。“因此,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应该是逐渐过渡成为在当地百姓心目中有极高权威地位、保持中立的审判机关。

李勇举例说,在古巴,虽然当前经济很不景气,但是社会秩序却一直较好。这让他感到很奇怪。究其原因,司法机关具备较强的中立性,任何人、机关都无权干涉司法机关审判是重要原因之一。司法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以正当法律程序解决社会纠纷,人们没有必要堵在政府门前寻求问题解决。

“我们也能看到,中国当前所有的司法改革都是向着这个方向而努力迈进。”李勇表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提到,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来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一个大的方向,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因此,加强不意味着管控,哪里加强?哪里又应该有所改善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李勇认为。

(原题为《落马高官在哪审判,“发话”的竟不是法院?》)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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