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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两起重金属污染案件,台州一企业两年三次非法排放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2017-06-08 16:3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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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环保部通报两起典型案件,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浙江省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两年内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湖北荆州市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

二年内两次以上排放毒物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据通报介绍,2017年3月3日,台州市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对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开展一季度一次的监督性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分析显示,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总镍指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椒江环保分局对该电镀厂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发现,该企业在2015年8月5日因所排废水铜指标超标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2016年9月18日,又因所排废水铜指标超标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

经调查,该企业在两年里,存在三次非法排放重金属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企业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目前,椒江环保分局已经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环保部表示,二年内两次以上非法排放有毒物质被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处罚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而是达到一定程度符合本规定,就将其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加强环境保护、加大环境污染行为处罚力度的立法理念。

荆州一个体户非法排放重金属废水涉嫌犯罪

此外,2017年2月28日,荆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周炎锋在租赁的厂房内从事化学镀锌加工,厂内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镀锌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水环境。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12月以来,周炎锋在月堤路荆恒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租赁厂房,从事表面处理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西干渠。在询问过程中,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该行为的危害性。

监测结果显示,加工过程中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锌排放浓度为102 mg/L、总铬排放浓度为26.3 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67倍、25.3倍。

2017年3月3日,荆州市环保局对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周炎锋从事镀锌加工过程中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人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荆州市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进行调查。2017年3月31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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