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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原宣传部长汪江华受审,受贿逾千万涉10余种财物

法制网
2017-06-2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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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乌鲁木齐6月21日电 涉嫌利用县委书记和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受贿达1111万余元,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汪江华今天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被告人汪江华,男,1963年出生,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曾任和静县委书记。2016年8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汪江华受贿一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华利用担任和静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本人及通过其妻刘某,先后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照明器材公司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揽、照明工程承揽、工程结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币、美金、银行卡、购物卡、金条、房屋、商铺、地下室、地下车库、家具装修、干股、小轿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109.5万余元。

其中,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华利用担任和静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汪江华本人及通过其妻刘某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给予的价值330万元的银行卡7张,人民币125万元,以上财物共计455万元。

另外,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江华利用担任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职务的便利,在物资采购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乌市米东区某水电销售部经理丁某所送的价值17500元的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江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112852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汪江华具有坦白情节。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原题为《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受贿逾千万元 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汪江华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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