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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限期作答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7-06-23 09:3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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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规定,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应在15日或30日内答复整改情况,赋予检察监督强制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5年7月起,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授权决定》要求,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作草案说明时透露,试点中,超过75%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

6月22日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对诉前程序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在分组审议时,严以新委员建议参考行政诉讼法被告行政机关的答辩时限,对诉前程序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建议后,15日内没有答复的不影响起诉。

严以新说,作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为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必要设定时限,限期答复,检察机关可根据答复意见来决定是否最终起诉。“一方面这给行政机关做好答复工作增强了动力;另外一方面,行政机关若能妥善解决,可避免不必要的起诉,节省各方面的资源。”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也建议在诉前程序中增加答复时限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被建议的机关或单位应认真对待,作出是否接受并采取相关措施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一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

赵皖平说,检察建议是否具有强制力,相关机关或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是否必须予以落实和回复,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这是目前困扰检察建议完善的重要障碍之一。如果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那么大多数的检察建议将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其监督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在修正案中赋予检察监督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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