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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治理野鸡大学和虚假大学,职能部门应主动担责

张灿灿/检察日报
2017-06-28 09:48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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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公布了挂着“广”字头的一批“野鸡大学”的名单。记者调查发现广州市内多所“虚假大学”冒用正规学校的曾用名,通过开设假高校网站提供站内证书查询欺骗求购者或用人单位,最终销售假毕业文凭坐收暴利。一张“文凭”3200元,12所“大学”任选,并宣称可上网永久查询,俨然成为一条成熟的利益链条(6月27日《南方都市报》)。

正值一年一度的高考季、毕业季,学生和家长的期待都寄托在大学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上。然而,就有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这种美好期待,通过非法招生、售卖学历等手段牟取暴利,做成一门特殊的非法生意。

不少人认为“野鸡大学”和“虚假大学”是一个意思,笔者发现,实则不然。“虚假大学”是完全子虚乌有的,没有登记备案,没有实体校区,只有看似真实的学校网站,本质是售卖假文凭的店铺“网络化”;而“野鸡大学”则多以民间办学的形式存在,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大学名义招生,学制学历也和普通高校相似,毕业时也颁发所谓的学历文凭,但这张毕业证书并不被国家认可,因为这些学校并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的资质。

两种教育骗局中都有虚假和欺骗的成分,经常被混为一谈,但近年来两者之所以屡禁不止,媒体谓之“打不死的小强”,却恰恰与概念混淆相关,因为两者对应的监管部门和责任部门并不相同。

“虚假大学”主要靠虚构学校网页,伪造学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并贩卖,其实是裹着大学外衣的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对此,依照相关法律,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查处;涉及制作虚假网站的,应由网信部门清理;涉及公司超范围经营或虚假宣传的,应由工商部门治理。所以,教育部门虽然近年来几乎每年都曝光“虚假大学”名单,警示公众不要购买虚假学历证书,但也仅能起到“警示”作用,其并无直接“下手”查处的权力。因此,要打击“虚假大学”,更需要上述责任部门齐抓共管。

而“野鸡大学”的地位则稍显尴尬。因为校园和师资确实存在。但这类学校的招生资格受限,并不能完全与高考统招接轨。一些生源困难的学校遂在招生时虚假承诺可授予正规高等教育学历,但当学生结束学业时却无法拿到国家承认的文凭,对学生乃至整个家庭造成极大打击。可见,在“野鸡大学”的治理上,教育部门显然无法置身事外。民办高校如何分类和管理?哪些学校有资格发放合规文凭?非法招生的学校如何处理?绵延多年的“野鸡大学”骗局如何根治?这些问题,都需要给予更加确切的回应,拿出更有力的举措。

教育领域的这两大骗局早已不是新鲜事,公众现今更期待的是如何将其彻底解决。在大学的监管和问题的治理上,各部门应摒弃光靠学生和家长擦亮眼睛识别的思维,主动承担分内职责,形成打击合力,才能将“野鸡大学”和“虚假大学”彻底清除。 

(原题为《清除“野鸡大学”“虚假大学” 应先明确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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