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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消费欺诈列负面清单,预付式消费者拥有“7日后悔权”

澎湃新闻记者 陈卓
2017-06-29 18:21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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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商家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老年人频陷“保健品会议推销骗局”等各种消费领域的老大难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工商局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而这部地方规章中专门提出一些创设性解决方案,并对各类“消费欺诈”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系欺诈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荣霞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对消费者进行加倍赔偿。

“但是,它没有明确‘欺诈’的具体情形,这就给我们执法实践和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难题。” 赵荣霞说,为此,江苏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专门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列举了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

其中,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的情形,就被《条例》定性为“欺诈”行为。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经遍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消费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比如,办卡容易退卡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发生“逃逸”的经营者则视为“欺诈”。

同时,如果加盟店“跑路了”,品牌持有者也不能“坐视不管”,《条例》要求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在被特许人拒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销保健品的会场提供者应核实卖家信息

而对于老年人频陷的“保健品会议推销骗局”,《条例》制定了诸如“7日无条件后悔权”、“要求会场提供者核查经营者信息”等创设性规定。

会议推销的一个突出特征是,“打一个枪换一个地方”,消费者事后难以维权。因此,《条例》从会场提供者入手,规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以解决“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可追溯的问题。

此外,在预付式消费、会议推介领域引入“冷静期”制度。比如,以“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噱头“忽悠”老人高价买下所谓“神药”等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消费者拥有“7日后悔权”,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将会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使得信用监管将成为悬在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此外,江苏省消协将于近日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述《条例》也明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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