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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地方人大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背书

《中国人大》杂志“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
2017-06-29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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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昆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报告字数不多,但是有一条特别引人注目: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作出承诺或者担保等决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已经有地方人大常委会踩了红线,越了界。

4月1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了查处的一起山东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案件。2012年3月,邹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发行工会信托理财产品的报告》,邹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通过邹城市总工会向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募集资金,期限3年,年收益10%,首期募集资金共计6.25亿元,在资金募集完成之后,邹城市总工会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将集资款用于向邹城市正方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用贷款,而正方公司实际上就是邹城市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根据线索,山东省政府责成有关市县政府认真研究整改措施。济宁市政府成立专门调查组,对邹城市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财政部山东专员办业务三处处长封安江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任何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益性的项目或者其他的一些支出。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债的整个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形式为举债进行形式上的背书,也不符合规定。

5月4日,财政部官网刊发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一文。文中强调,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但从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来看,部分地方债务增长较快,个别地方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担保等问题仍未绝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认为,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特别提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作出承诺或者担保等决议”。这虽是第一次提出,但说明财经委调查研究深入,发现了问题,并且针对问题提出了建议,非常赞同。

马馼委员建议,建立一个非常严格的管理机制,借债、还债都要经过地方人大批准,而且要建立长期负责的机制。 

(原题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地方人大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背书》)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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