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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律师再掀讨论,有反对者认为有违公平

法制网
2017-07-05 15:55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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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司法部发布消息称律师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据悉,这一次律师法修订是我国律师法(1997)施行30年以来的第三次大修订。

2007年是被大众熟知的第一次律师法修订,当时修订草案规定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第1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在审议时许多委员则认为这一规定有损社会公平,建议取消。于是,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做律师一时引发热议。

10年之后的此次大修订因涉及面广泛被高度重视,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做律师也再次掀起讨论。

兼职利于律师整体水平的提升

“教授为何不能当律师?”是前两次律师法修订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对反对者发出的质问。他认为“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不仅要有一些‘阳春白雪’的法律理论,更重要的是要有贴近现实的法律实践。”而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则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最便捷的方式。

这一观点也成为该讨论支持方的最主要论据。

“兼职律师的教师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案例,更能洞察法律适用中的关键环节,使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同时,丰富的内容积累也使得教学更加真实、生动,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知识。”西南政法大学多名法学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甚至新闻学院的贺教授还表示此举值得推广,新闻专业的教授也可以兼职做记者等。

据重庆市律协的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市有兼职律师427人,占总数的4.99%。兼职律师主要由政法院校的教授与社科院的法律相关专业研究员组成,大部分是教授。

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处长彭建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定程度上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壮大与整体水平的提升。他说,在律师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律师只有200余人,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数量的需求。让法学教授兼职律师,能增加律师数量,缓解供需不平衡的矛盾,这也是兼职律师制度施行的一个原因。

重庆市律协主席韩德云的观点与此不谋而合,他告诉记者“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律师要看整个律师服务市场的供给,律师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能满足需求”,但他同时亦表示“这个标准不好判定”。

浙江一名支持教授兼职律师的法官告诉记者,伴随着法官的精英化进程,律师行业的发展也需要精英化、专业化、品牌化。一些著名学者兼职做律师,可以起到特殊的推动作用。

在记者采访的样本中,有32%赞成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教授这一群体则成为支持的主力军。2007年那一场争鸣的反对方标杆人物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吴越教授,当年以一篇《凭什么允许法学教授当律师?新律师法得失谈》博文旗帜鲜明地扛起反对的大旗。而今面对记者,吴越表示这么多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变化,他的观点也发生了变化。

他说:“教授兼职需要经过学校同意,学校也有对教师教学科研的各项考核指标。教授如果把兼职当主业是不能通过学校考核的。当初反对教授兼职律师,主要是有的人确实不以教学为重”。

吴越还认为教授有着自身的工作和收入,经济压力相对较少,更能关注一些专职律师不愿关注的问题,同时教授往往更珍惜自己的名誉和身份,能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鱼和熊掌不可得兼

在记者的采访中大约有52%的人不赞成教授兼职律师。反对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教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和治学,从职业伦理讲应该专注于此;第二,教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应该相对超脱、中立;第三,教授兼职兼薪律师有损公平。

北京市检察院王新环博士曾在2007年的大讨论中在检察日报撰文《法学教授不宜兼职律师业务》,10年过去,如今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仍未改初衷,并透露他正准备再撰写一文,呼吁在这一轮律师法的修订中取消第12条关于法学教授可以兼职做律师的规定。

“学者一旦名利缠身,学问距离终结不远。”王新环说,“教授是被社会寄予厚望的精英群体,民众把对知识的信任与尊重集中到教授身上。民众希望当社会典型性事件发生时,教授能作为超脱、中立的群体站出来自由地发表言论。而有些学者言论有失公允,究其原因,背后往往可以揪出兼业的尾巴。”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吕良彪律师与王新环的观点不谋而合,“追求一个‘大师辈出、学者尊严立世’的伟大时代,是知识分子共同的历史使命”。他认为今天的许多知识分子已经丧失了其作为知识分子的使命感,纷纷“争名于朝”或“争利于市”,陷入名利场而远离学术,所以这个有伟大实践的伟大时代却没有出多少社科类大师。

“我大学时民法老师是知名教授又是知名律师,一学期大部分时间都是他带的学生给我们上课,连最后期末考试都是叫学生来钩重点,因为业务太忙了。”重庆法官小徐用亲身经历点出了教授兼职律师不利于教学的事实。

除此之外,多数反对者更是认为法学教授兼职做律师有违公平。重庆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给本报记者的回复斩钉截铁,“坚决反对,因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用王新环博士的话来解释,就是“教授兼职律业,实则是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盛宴,一方面又通过兼薪获得夜宴”。

多数反对者认为,法学教授作为“体制内人士”在有保障的工资性收入之外,还享受着律师所不具备的职业尊荣、社会地位、单位福利、职业保障等非货币收入。他们既有“体制”与“教授”的待遇,同时兼职牟利,这恰恰是一种不公平。

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无形的“特权”。

一名律师就揭示当下有法学教授利用自己“教授”的身份招揽生意,扬言法官是自己的学生。在他看来,这种行为颇有权力寻租的嫌疑,影响司法公正。2007年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曾曝出台上法官全是诉讼律师的学生这一内幕,一时舆论哗然。当时,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蔡丛云律师就此提出“应当禁止法学教授兼职律师”。

兼职之辩待破题

一场争论,见仁见智,谁也无法说服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据了解,国际上是允许有之,禁止有之。德国等禁止公立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美国、韩国等则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律师,但后者私立大学是大学构成主体。于是,就有人指出中国的大学多是公立大学,所以法学教授不宜兼职律师。

支持者认为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利于教学,但反对方则认为现在高校的 “双导师制”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即同时让实务部门的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兼任导师。

关于律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的说法,吕良彪律师就认为这显然站不住脚。“就案件裁判而言,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仲裁员群体的实务操作专业水准往往高于教授群体。”他说,“我们不能为追求所谓‘专业水准’而牺牲法治应有之原则,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营商业事务牟取利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共识”。

大学的知情人士也告诉记者,大学教授兼职律师需要学校批准,如果该教授在学校还担任领导职位,那么他要获准做兼职律师会比普通教师更难。对于兼职与教学的关系,相信学校是可以把好关的。

即便能处理好兼职与教学的关系,吴越也特别谈到教授在代理案件时应该有所选择,多做公益性案件。他举例说自己曾经就拒绝了为环境侵权案的加害方做辩护,虽然收益不菲。

吕良彪认为公立大学教师可以撰写文章、出具法律意见、代理公益性案件并获取相应报酬,但不宜直接代理商业性案件或收费过高的刑事、行政案件。

有的受访者提出了折中的解决之道,建议在此次律师法的修订中可以将法学教授纳入公职律师范畴,也可考虑将法学教授列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法学教授兼职律师何去何从?此次律师法修订的结果让人期待。 

(原题为《律师法施行30年第三次大修订进行中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做律师再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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