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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郭永祥“打个招呼”,一企业非法获利1800万

澎湃新闻记者 唐易
2017-07-14 19: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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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永祥曾帮成都一家石油能源设备企业打招呼,成功承揽了中石油在中亚某国项目的部分物资采购,使得该公司从中获利1800余万元。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永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永祥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郭永祥受贿的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永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在郭永祥案一审宣判前,获利1800万元的成都伊赛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案件已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将对成都伊赛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万元予以追缴。

庭审中的郭永祥。

不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成都伊赛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7月28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罚金终本裁定书,决定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帮人打招呼承揽海外项目

上述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川石油管理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系四川石油管理局二级单位,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2008年企业重组整合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对内称呼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物资公司(简称“物资公司”)。

2006年8月,被告人胡雨涛担任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企业重组后,被告人胡雨涛于2009年2月担任物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海外物资供应公司、装备公司、EPCC项目工作。

2009年12月29日,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川庆钻探公司)承揽了中亚某国商品气产能建设项目。2010年8月9日,川庆钻探公司委托物资公司采购该项目所需物资,其中包含分子筛轨道球阀项目。胡雨涛担任该项目物资保障部副主任,负责该项目物资的采购工作。

成都伊赛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伊赛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于筱雯,被另案处理。伊赛尔公司参与中亚某国项目物资采购过程中,胡雨涛向于筱雯介绍了分子筛轨道球阀等项目,并向其推荐该分子筛轨道球阀制造商美国公司,并让其取得该公司在XX项目上的具体授权。

因初次授权问题,胡雨涛让于筱雯退出该项目采购。后于筱雯请时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永祥提供帮助。郭永祥给川庆钻探公司副总经理、中亚某国项目负责人张某某打招呼,希望给于筱雯所在公司帮助。

于是,张某某遂让胡雨涛给于筱雯关照,胡雨涛后采用推迟邀请谈判等方式给予于筱雯帮助。2011年11月,伊赛尔公司顺利成为XX项目分子筛轨道球阀设备供应商。合同履行后,该公司从中获利1800余万元。

为感谢胡雨涛对伊赛尔公司的帮助,于筱雯从伊赛尔公司领取现金,于2012年春节前,在成都市送给胡雨涛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春节前,于筱雯又在胡雨涛居住的小区送给胡雨涛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胡雨涛还收受于筱雯给予的某品牌包一个。

2013年8月26日,胡雨涛将20.2万元现金上缴物资公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事实一致。另还查明,2013年6月22日,于筱雯因涉嫌犯包庇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向胡雨涛行贿的事实。2015年12月28日,胡雨涛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胡雨涛纳入社区矫正。

2016年11月25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胡雨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被告人胡雨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获利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显示,伊赛尔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于筱雯。该公司由三个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于筱雯和胡洁各出资30万元,各持股30%;张丹出资40万元,占股40%。

2015年9月16日,伊赛尔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依据文号:(2015)鄂夷陵初字第00015号;案号:(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10号;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伊赛尔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万元予以追缴;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执行标的:1800万元人民币。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上述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开的四个月前,即2016年1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公布了一份关于伊赛尔公司罚金的终本裁定书。

上述终本裁定书是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鄂0506执610号。

终本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伊赛尔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筱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5年8月17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夷陵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该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该院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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