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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成都店涉嫌违规出售处方药被投诉,官方责令改正

中新网
2017-07-14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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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 本文图均为 中新网 图

7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根据成都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线索,对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违规出售处方药的问题属实,已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据患者张先生14日告诉记者,他因患有中风病,脚时常出现痛风,于今年3月中旬在香港寻医后购买了由北京同仁堂生产的“健步虎潜丸”药,回到四川成都服药后,效果很不错,近半个月后,该药吃完。

4月6日,他来到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准备购买“健步虎潜丸”药服用,营业员告诉他,该药在内地的名字“健步强身丸”,于是他花232元购买了四瓶,服用了半个多月后,病症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疼痛加剧的问题。去找专业医生诊断,医生告诉他,这是处方药,必须得经过专业医生“对症下药”,药房属于违规行为。

涉嫌违规出售处方药的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

张先生这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给误导了,便去要求其给个合理的说法,由于与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协商未果,张先生只得按有关规定向成都市锦江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张称,将依法要求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给个合理的说法。

记者在成都市锦江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给张先生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上看到,“告知书”称:收到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即前往北京同仁堂进行调查,检查过程中,在“健步强身丸”包装上未发现“OTC”标识,且北京同仁堂无法提供当日销售该药时对应的处方或者复印件。北京同仁堂销售处方药未保留经执业药师审核的处方或者复印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春熙路所执法人员王陶告诉记者,接到成都市民张先生的投诉举报后,高度重视,并前往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张先生的举报属实,现已要求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改正,不得再违规销售处方药。

北京同仁堂(成都总府路店)相关人员表示不愿接受采访,其称已接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将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如消费者有相关索赔要求,可到法院去起诉。 

(原题为《涉嫌违规出售处方药被投诉 主管部门责令北京同仁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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